收养亲姐姐的子女

本人及老公目前户口均在北京,均朝阳集体户口,已在顺义购房,2006年12月1日结婚。老公有轻度的精神抑郁症,因此不想自己生孩子,自身生育能力情况不祥。
姐姐家在外地农村,政策范围能生有二女,本人想收养其6岁半的小女。
烦请各专家根据新收养法逐条解答以下问题,不胜感激:
(1)收养必须满结婚5年吗?
(2)必须具备医院出具的不育证明吗?
(3)老公的情况违背收养法中的收养原则吗?(或者抑郁症是否属于不具备收养条件)
(4)如果收养关系成立,何时可以为孩子办理北京户口?

请看《收养法》以下规定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你好!
可以收养的,但应当办理公证,并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收养法我看过了,但是,本人存有以上疑问,所以需要专家的明确解答,谢谢!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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