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如题所述

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为:省级以上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一级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分别对本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办),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巡视组、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职位,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行“一轮一授权”。

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职巡视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的制度。

巡视组、巡察组是由各级党委派出,对党委负责,是党委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而不是纪委监委派出,这从名称上也可以看出,比如说“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

巡视组、巡察组开展工作的方法:

1、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与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召开座谈会。

8、列席被巡视、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11、开展专项检查。

12、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3、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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