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1)性质: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3)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2、
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
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
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
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屯田制:
目的: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
曹魏、蜀、
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
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屯田制是
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方式: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均田制:
实行: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②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③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④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促进了北方
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
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
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