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产品为其主营业务,增值税17%,消费税10%,存货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9年末,除原材料A材料发生减值外,其他存货均未发生减值。该公司2009年12月31日部分账户余额资料如下:原材料-A材料账面余额1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A材料账面余额12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18万元,该借方余额均可用下月的销项税额抵扣。
1 用A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0万元,经协议,以作价60万元的A原材料换取乙公司8%的股权。华宇公司取得乙股权后,对乙公司无重大影响,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
2 本期建造办公楼(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领用生产用A材料6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10.2万元,该工程同时又领用本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B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75万元,计税价格92万元
3 收回委托加工的C原材料一批并验收入库,C原材料是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该委托加工物资系上月发出,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15.2万元。本期收回时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加工企业加工费2.8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支付其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但受托加工企业无法提供C原材料的同类消费品价格。收回委托加工的C原材料用于生产应交消费税产品B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