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标识

如题所述

禁烟标识的核心元素:
1.禁止吸烟符号:采用国际通用的禁止吸烟标识。
2.禁止吸烟警示语:“禁止吸烟(NO SMOKING)”或“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Thisarea is smoke-free)”。
3.监督投诉电话:场所(单位)负责控烟工作部门必须设置本场所(单位)监督投诉电话。
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警示语:“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Notobacco sales to minors)”。
5.吸烟有害健康警示语:“吸烟危害健康(Smokingis harmful)”。
扩展资料
《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七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控制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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