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法如何修订

如题所述

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3处修改意见
看过草案(征求意见稿),本人对此提出以下3修改意见,内容如下:
      耕地保护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处修改:
      第二十六条【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国家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种植管理,强化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规范引导和监管。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建立耕地适宜种植重点农作物名录库用途管控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落实耕地“粮食安全”工作应当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强种植管理,强化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规范引导和监管。
修改理由:不能所有土地用途管制基础创设用途管制门类,管制制定应当一个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集中负责
国家改革三定并未提及管制措施应当农业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修法应当考虑国务院各个部门之间的明确职责,不能突破三定方案确定内容,单独一个行业体系。
制定新不能原有法律在体系上存在冲突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处修改:
      第六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
      第六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理由:对于本条未全部摘录土地管理法第75条内容,也就是除去耕地建房职责本条加以明晰,确定监管主体,该项职能应当属于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在立法没有具体明确哪些内容是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去执行,部门职责应当做好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有效承接,明确#3p4#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共治,单独法条进行人为割裂是造成混乱开始,也是立法不严谨表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魏莉华司长在其所著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释义》在论述“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在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处罚中的职责分工”时书中写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以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对两部门的执法职责进行大体的划分,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侧重于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主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于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处修改:
      第六十三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改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的耕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修改为:
      第六十三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立即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改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增加:其中(农用地)耕地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的耕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修改理由:法律体系,法律细化,是一个延续,理顺的过程,耕地住宅需要明确,耕地变为宅基地需要转用手续,并且取得有关建设许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才能成为宅基地农村农村部门负有管理职责宅基地相关职能,
如果修改耕地建房管理法律条文,应当提请国务修改部门三定,国家机关进行再次改革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耕地上不存在农村宅基地。
耕地未批先占问题要从源头治理,应当是,应当发挥属地管理,就近原则,加以固化,治理发现、牙齿
承包土地进行改变应当属地巡查,第一时间加以制止,应当赋予乡镇政府执法权限
      其他条款不做改动,未全文引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