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按《
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用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从上面办电的条件来看,临时用电不是生产用电,不执行“大工业电价”,而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而“一般工商业电价”是单一制电价,是不收基本电费的。
但非永久性用电结束,或到六个月,转成正式用电的,供电企业应按其生产性质,核定其执行什么电价,许多都转成了“大工业电价”,而收基本电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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