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居住证具有以下作用:1、持有证人可以为同居儿童在市内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内有关规定上学。2、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参加市社会保险的,享受有关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数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居儿童可按市有关规定参加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