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谁,移交时需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如题所述

1.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也可以移交给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移交时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46号)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也可以移交给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如果原机构发现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6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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