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问题

1.美国的居民公司C在中国、德国分别有两家分公司。对C公司来讲,美国是其居住国,中国、德国是收入来源地国,C公司在中国、德国的分公司分别构成其在中国、德国的常设机构。在2005年度,C公司的全球应税所得为3000万美元,其中来自美国1500万美元,来自中国500万美元,来自德国1000万美元。假设美国对于3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30%,1500万、1000万对应的税率均是25%,中国对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的所得税税率是20%(但同时税法规定减按70%征收),德国对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的所得税税率是40%。(请按照美国承认或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分别考虑)
请分别用全额抵免法、限额抵免法计算C公司2005年度应缴纳给各国的所得税税款。
2.2001年,原法宇航、德宇航和西宇航三公司合并成立欧洲航空防务航天公司,并与原来的英宇航公司合作成立空中客车公司(空客集团),总部设在法国,另在法、德、西和英国设有4个子公司。作为年销售收入达200亿欧元的行业巨擘,空中客车公司面临不少风险。特别是4个子公司之间发生着诸多复杂的集团内部交易,由转让定价引发的税务风险尤为明显。为降低风险,避免双重征税,空中客车公司决定申请4国预约定价协议。4个国家一开始就非常支持签订空客预约定价协议。以法国为牵头国,4国税务当局分别与空中客车公司进行预备会谈,确认空客预约定价协议申请是否符合各国规定。之后,4国税务当局开始谈判。虽然纳税人不参加税务当局之间的谈判,但最后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条款均需经纳税人同意。2003年,4国谈判成功,共同签署空客预约定价协议,签署后的协议另进行了国内化包装。这是由法国、德国、英国和西班牙税务当局签署的欧洲第一个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预约定价协议(APA)对解决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的法律意义。
3.A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甲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A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2000万-800万)×30%=360(万元)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A国的账面上。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逃避税活动的危害及其规制措施
该贴为悬赏贴,悬赏总额为10积分。凡参与者均有可能得到楼主奖赏!

有谁能做出以上问题??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