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和非委托加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把非委托加工的当成委托加工的受托方可以少交哪些税?

无论受托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受托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加工除外)缴纳消费税。但受托人为个体工商户,受托人为企业时,受托人在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人代扣代缴消费税。

受托人是法定收款代理人,受托人在交付受托人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人代扣代缴消费税,但户外个人业务除外;受托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代扣代缴。受托人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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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11
1. 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如,A轮胎厂委托B 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内胎,协议规定加工费71 万元;加工的内胎运回A 厂后,A 厂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400 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文不予涉及。

  1.A厂向B 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00+71) / (1-10%)=190(万元)

  应缴消费税=190*10%=19(万元)

  2.A 厂销售汽车轮胎后,应缴消费税为:400*10%-19=21(万元)

  3.A 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为:(400-100-71-19-95-21) *(1-33%)=62.98(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为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橡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5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400 万元。

  1.A 厂向B 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50) /(1-10%)*10%=27.78(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 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400-100-150-27.78) * (1-33%)=81.89(万元)

  (3)两种情况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18.91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 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66(71+95)万元,后者税后的利润为:(100+166) /(1-10%) *10%=29.56(万元)

  (400-100-166-29.56) * (1-33%)=69.97(万元)

  也比前者税后的利润多近7万元(69.97-62.98)。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的与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2.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为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橡胶自行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4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400*10%=40(万元)

  税后利润=(400-100-170-40)*(1-33%)=90*67%=60.3(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就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还是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19
一、自产自用:
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如果消费税是从量的如啤酒,则:
消费税=数量×税额
增值税=[成本×(1+10%)+从量的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二、委托加工
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受托方代缴消费税)×(1+10%)×增值税税率
如果消费税是从量的如啤酒,则:
消费税=数量×税额
增值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10%)×增值税税率

补充:我理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价格需计算组价时,产品成本不就是
发出材料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支付的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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