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关于税率调整开票16% ,13%?


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由于2019年度价格没有谈妥确认,无法及时按16%开票。公司内部则把该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按16%税率预申报(价格为预估价格),
2019年7月份年度价格确认, 现公司按16%税率将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进行开票 ,客户拒收16%的发票要求按13%进行开票,我司能否按13%进行开票。 如果不能按13%进行开票,如何说服客户接受16%的发票?
谢谢

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由于2019年度价格没有谈妥确认,无法及时按16%开票。公司内部则把该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按16%税率预申报(价格为预估价格), 2019年7月份年度价格确认, 现公司按16%税率将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出货进行开票 ,客户拒收16%的发票要求按13%进行开票,公司能按13%进行开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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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25
应该按照16%进行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重点关注“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规定,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则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0-25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较之前发生了一些变更,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按16来算。
第3个回答  2019-10-25
这种情况建议咨询您的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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