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没走斑马线,没闯红灯责任怎么划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行人斑马线闯红灯被撞死怎么划分责任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均为化名)在 宣武区 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 某 发现曹 某 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 某 身体接触,造成曹 某 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 某 的家人以刘 某 和**保险 公司 为被告向 法院 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 某 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 交通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 某 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 某 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 某 行为违法以及刘 某 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 某 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 某 对曹 某 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 某 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 第三者责任险 ,承保刘 某 车辆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 某 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车司机刘 某 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 某 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 民法典 》第1173条规定: ” 被 侵权 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 某 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 某 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 某 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 某 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 某 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 某 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鉴定时间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我们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通过我们委托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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