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非京籍孩子怎么落户北京

如题所述

申请入户北京户口的婴儿父母户籍属于以下任一其中一种情况的: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均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我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北京没有本人名下合法产权的住房,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的,按照“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户口”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
北京领养外省子女落户政策:
1、有北京市的居住证;
2、没有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3、在北京市有连续缴纳社保7年以上;
4、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在北京领养外省子女有以下几点:
1、收养人无子女(也就是收养人从来没有生育过和收养过其他孩子);
2、被收养子女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才可以;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也只可以办理一名子女在北京的入户,如果解除收养关系,要把被收养人迁出本市的户口);
4、夫妻要区(县)以上的医院确诊其中一方绝对不孕(育)症状,年龄都满30周岁,收养子女的关系要满5年以上;夫妻年龄都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的关系要满2年以上。
5、没有配偶、子女的男、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可以收养有生父母的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孩子,收养关系要确立2年以上,并且在一起生活2年以上。其次,没有配偶、子女的男、女性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左右;
6、收养人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固定且合法的住所,身体状况健康、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
7、至1992年4月1日前,收养了本市的弃婴要确立关系1年以上;
8、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离异,被收养子女会判给其中一方收养并要求入户,收养关系依旧成立,另一方还是要继续支付被收养人的抚养费用;
9、父母为合法夫妻双亡,由在北京的(外)祖父母抚养, 要去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确立监护关系;如果父母和(外)祖父母都不在人世,由在北京的亲戚抚养,同样要确立收养关系三年以上,且要在一起生活3年以上;
10、收养北京市的福利机构的孤儿、孩童,收养人可以收养三代以内有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孩童,被收养人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
11、确立了收养关系要办理《收养证》或者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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