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属于民法或经济法的范畴。第二,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第三,合同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主体,没有隶属关系。第四,合同的内容不同。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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