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的举报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工作人员应该把其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口头或者证据写成笔录,经宣读没有错误,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2.工作人员应该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该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点不同,甚至是错误告的,也要和诬告区别开。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相关机关应该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如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行为,工作人员应该为其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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