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留置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监察委员会留置执行点建立在各地看守所内,充分利用看守所在羁押上的成熟体系和经验,特别是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相关安全后勤保障的资源共享。在看守所内建立留置等监察委措施执行的办公场所,相关办公场所归于监察委员会使用管理,并看守所办公场所相对独立、互不干涉。看守所在治安、刑事监区外,设立专门的留置监区,留置人员留置期间实行单独关押,关押区域全程同步录像,未经监察委员会允许,任何人不得会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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