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如题所述

自留地被征用的赔偿如下: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
1、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2、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3、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保险。
农村自留地被国家征用的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一般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与人口进行计算;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季产值计算补偿;
4、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农村自留地国家征用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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