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是建国前(1948年)参加工作(当兵的), 1980年离休 , 现在去世了 , 我奶奶还在世, 但是没有工作 ,

想问一下 , 现在国家对建国前就职的军人遗孀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 爷爷奶奶都是内蒙的 ! 谢谢了
1L的 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抚恤条例 我只是想知道一下有什么优惠政策 , 国家给的工资涨了多少

  无工作无收入配偶给予办理遗属生活补助,不一定参照抚恤条例,除了军队自己的离休干部之外,其他的地方上还有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干部是参照专门的离休干部遗属的文件,具体标准是各省市的,你可能要询问当地老干部局。
  如2010年7月29号开始,通辽市科尔沁区对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740人提高了困难补助标准。新标准为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411.00元/月,人均月增47.50元;离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642.00元/月,人均月增66.00元。
  另外,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信息生成日期: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备 注/ 文 号:内劳社办字[2002]184号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进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建立,我区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已不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出现了地区与地区之间、遗属待遇水平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为此,对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发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全区按照统一的基数计算。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简称计算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3年1月1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700元。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上述标准后,原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有关遗属待遇的规定自行废止。已经按照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规定计算了待遇的,高于上述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可予保留,在今后公布计算基数重新计算遗属待遇时予以冲销。

  四、遗属的范围和条件及遗属待遇的费用支付渠道按我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劳社养字[2001]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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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1
你可以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抚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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