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怎么判刑

如题所述

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可能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件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信用,及行为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会对社会诚实信用秩序带来破坏。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

侵犯隐私权的常见行为如下: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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