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成都崇州,40元的农村医疗怎样报销,40元以上的又怎样报销。

如题所述

  报销范围按照《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实行按比例报销,即:在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200元,超出部分按30%报销;在定点的我市市级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600元,超出部分按20%报销;经批准转诊后,在省、成都市级医疗机构及外出务工人员产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为600元,超出部分按10%报销。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药费分次结付,全年累计个人报销金额不得超过12000元。患者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到我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转出医院的住院费用一并计入到转入医院的住院费用,出院时,按转入定点医院报销标准执行。需要转入到崇州市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分段计算,分别按起付线报销比例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相关内容予以公示,增强医患之间的透明度,使农民花明白钱、吃放心药。
  第二十三条 市“新合办”要建立严格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和我市市级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实行农民个人垫付,出院时在就诊所在医疗机构进行审核报销,报销经费由所在医疗机构垫付。经批准转诊到省、成都市级医院及外出务工人员在外住院产生的费用,实行农民个人垫付,经市“新合办”核定签字后,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按比例报销,报销经费由所属乡(镇)卫生院垫付。市“新合办”每月按时与各乡(镇)卫生院结算门诊和住院费用。对于经市“新合办”审核的不能报销的费用由经办乡(镇)卫生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在市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住院并转诊到我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经乡(镇)“新合办”同意;因病情需要转到我市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者,由转出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经市“新合办”批准,急诊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者每例给予100元补助,其住院产生的诊疗费用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农村医疗救助。按《崇州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拨付和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未参加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
  (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或不具备转院手续而产生的医药费用(急诊除外)。
  (三)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药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费用和住院分娩的各项费用。
  (五)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六)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救护车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住费、包房费等。
  (七)医疗咨询、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
  (八)由于酗酒、自杀、打架斗殴、违法造成的伤害、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九)由企业生产性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
  (十)以上未载明的按照《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及《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其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0----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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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规程: 凡是我市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在每年的9月至10月到户籍所在的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

  所需材料: 1、参合:提供户口簿
  2、住院报销:提供《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入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住院费用清单。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参保:每年9-10月; 住院报销:崇州市内3个月;成都市及省内4个月;省外1年。
  办事机构: 崇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办公地址: 崇州市唐安路北二巷31号(市卫生局内)
  联系方式: 电话:82279695 传真:82273655
  法律依据: 《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州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的通知》(崇府发[2005]16号)
  《崇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崇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崇新合委[2005]1号)
  《崇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崇州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07]64号)
  《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崇新合委[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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