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户口转天津小学转学流程:
1、申请跨省转学,依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办理。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2、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转入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3、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入学校获得转出学校及双方所属学籍主管部门三方核准同意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5、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二、《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津入学,其父母须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地方申请登记。
1、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2、入学年龄条件:按照政策,2015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应当提出申请。
3、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4、区县教育局: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依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登记入学。华侨子女、港澳、台湾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
1、为规范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市教委2014年11月14日出台《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档案借阅制度,严防学籍档案信息外泄和滥用。
2、依据该《办法》,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在学生毕业满10年后,将学生学籍档案及其电子备份文件经由学校所属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档案馆移交。
参考资料来源:
申请跨省转学,依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办理。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具体流程如下:
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转入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入学校获得转出学校及双方所属学籍主管部门三方核准同意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确因户籍变更等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或所属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准许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学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准确告知原因。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转出未完全履行转学手续的学生。
本市学校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六年级不得转学。对于确因特殊政策规定,超出办理转学时间需要转学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转入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办理转学的,转入学校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享受资助信息;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外省市来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学校就读的,须符合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本实施办法履行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