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骑一辆48型两轮摩托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在对面来车车道,(当时由于右方停有两辆汽车,挡住了视线,)离路口边缘2米左右时,与右手方向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小车保险杠正面撞在我的右脚上,摩托车中间,将我和摩托车向汽车行驶方向推了有两米远后才停住车,我当时手被弄了两块皮,脚也有伤,后几天脚还是肿的!由于我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由于刚领到汽车C照,按规定,没有一年,不能领取摩托车驾驶证)交警就说摩托车的全责,要负责把汽车撞坏的保险杠等部件就好,费用大概1000元结果就在交警的撮合下,我自己主动放弃到医院去检查,治疗。当时脚有一些肿,就给我减去了500元,那修车要1000元,我就补偿给汽车方500元,私了!我的摩托车由于没有驾驶证也被拖走,后我已经接受处理,交了罚款,停车费等,车已经取回来了!此事原本就应该告一段落了,可昨天,处理我那个交通平台通知我去签字,再次处理那次交通事故,说那次修理费花了2000多元,要去签字,好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费,我没有去,今天又催!请问大家:(1)这种私了的交通事故,交警有责任再次处理,我有义务再去签字吗?又是我付全责的情况下!(2)向我这种情况,摩托车与小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负全责合理吗?(3)我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附近一平台不到5百米,而来处理的平台却是远在几千米之外的平台,这可以说明什么吗?(当时我一人到平台去处理的,而小车方来了5、6个人,报警也是他们报的)(4)如果我不去签字,违法吗?
那交警打电话说我敬酒不吃,吃罚酒!还以交警平台的身份正式通知我到平台去签字!请问,我如果不去签字不违法,他怎么这么凶呀?好像我给他就是当事人一样,你看他交警好认真哈,真替百姓着想,修理费高了,都要再想办法!
需要过问,需要到交警平台签字的。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