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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与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固定期合同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合同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表示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找到公司本里离职手续。张某到单位正常打考勤卡并到办公室坐班,10多天后,公司领导发现张某还在公司继续上班,觉得奇怪,怎么还来上班,随即让他到人事部办理手续。不久,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自2004年在该公司工作开始起算的经济补偿金计1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请分析公司败诉的原因。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本案中有几个关键点
1,连续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补偿条款的规定及其解释细则,工作每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但这里还有个补偿有效期的问题。如果是1年1年签订劳动合同,则在补偿的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而无法主张长时间的补偿。但坏就坏在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张某在合同到期后依然继续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视为企业与张某按照上一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的)。
而劳动合同法与原劳动法规定里最大的区别就是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是要求双方自愿的原则。
而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合同签订是偏向劳动者一方。由于2008年以后,企业与张某可以视为两期合同,故而张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予签订的,应当按照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予以补偿,而这样一来,本来应当是断开的劳动关系被连续化,张某就可以主张自2004年以来的补偿金了。
2,关于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其中,提前解除的,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则只要提前书面告之即可。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找其办理手续,致使张某“有机可乘”。
企业要规避这一问题:第一,及时把握劳动合同的时效,对于到期合同应当及时处理,是续签还是解约要提前做好准备,切不可马虎了事,延期过了合同期而未能及时处理。第二,任何关于合同变更,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文件等,口头通知不具备相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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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3
公司的口头通知行为应当是书面通知。并且通知时限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单位无特殊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每年应当支付一个月的薪金标准的补偿金。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2个回答  2011-01-13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张某不再续签并要求张某于合同到期前一天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无效,按规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只要公司有过错,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3个回答  2011-01-13
先后多次。这里可能涉及到无限期劳动合同一说
口头通知。这个涉及到仲裁举证问题,属举证不利
10多天发现。说明人力资源部的办事流程有问题
仲裁部门没有直接支持张某的索偿要求,而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仲裁,1年补一月。

杜绝办法:领导的意思别直接给最终人员,应由人事部进行传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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