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2010年8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如题所述

哈政办发〔2010〕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依法保障征地拆迁和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严惩私建,依法强拆。凡是骗取补偿的,一律追缴并依法严惩;凡是违法抢建的,一律强制拆除;凡是突击买卖的,一律不予补偿;凡是暴力抗法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保护恶意私建的,一律开除公职。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待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建设行为发生当时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虑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生活实际需要。
  (三)依法甄别,合理认定。处理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由当事人出具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以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考虑当时行政管理工作状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认定。
  (四)以人为本,体恤民生。解决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采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居者有其屋,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公益性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处理。

  三、处理意见

  (一)下列违法建筑,无条件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者补贴:

  1.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违法突击抢建,骗取国家补偿的;
  2.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突击买卖土地、房屋,突击分户,制作虚假证明的;
  3.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不具备生产功能的鱼池、棚室、水井、农业水利设施等;
  5.超出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上限部分的地上物;
  6.伪造、变造审批手续或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手续的;
  7.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8.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9.取得临时审批手续的房屋,临时批准期限届满后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10.未经审批占用消防通道的;
  11.未经审批占压城市管线的;
  12.未经审批阻塞交通的;
  13.未经审批占用防洪通道的;
  14.河道、滩涂范围内,批准期限届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5.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施行后,河道、滩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
  16.有关部门已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
  17.其他用于恶意骗取国家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18.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

  (二)下列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合理补偿: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土地、规划等基本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2.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等后续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可以补办手续的,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法补办手续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依据相关法规确认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参照有照房屋并结合房屋构造、应缴纳税费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3.企事业单位在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由单位统一建设或经单位批准职工自行建设的住房,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但有规划审批手续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第2种情形处理;
  4.已经批准改制企业的无照房屋,由各区政府组织市城乡建设、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认定后,按企业改制规定予以处理;
  5.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规划的自有宅基地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的具有使用功能,确系本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户一宅,人均建筑面积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照有照房屋给予70%补偿;在村集体其他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给予补偿;房屋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参照《哈尔滨市市区农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哈规联〔200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6.2008年1月1日以前,村办集体企业或村民个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条第3种情形处理;
  7.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以前,在滩涂、河道范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参照本条第2、3种情形处理。

  (三)下列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适当补贴:

  1.200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具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使用人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对于不足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部分给予救助补贴;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确需购房的,拆迁人可以给予优惠价格购房;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按照安置房屋综合建设成本缴纳购房款,也可以将所得补贴款折成可购买住房面积,剩余面积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待房屋使用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不完全具备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拆除房屋的,也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面积不得高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不得高于被拆迁房屋的建安成本。

  四、工作分工

  (一)对历史遗留建设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分析认定等各项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一事一案、分别认定;
  (二)对事实认定清楚、没有争议、当事人能够自行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验收,予以补贴或补助;
  (三)对不配合拆除工作、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四)城市内河(马家沟、何家沟、信义沟)管理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由水务部门配合各区政府进行认定;
  (五)补偿、补贴标准和优惠购房价格,由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无照房屋的处理结果,由各区政府进行公示。本处理意见未涉及的无照房屋处理问题,由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七)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负责严肃查处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五、其他事宜

  (一)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做好拆迁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求实、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对与当事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所涉及的私建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任何形式补偿或补贴。

  (二)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相关政策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违法建设△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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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9
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崇川区,港闸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民,被征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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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16 13:33:09字体大小:[大中小]

郑彤发[2010号85] 10月19日,2010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声音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两个方面的安全问题的失地农民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基本现代化转型发展,全面开启了新的征程,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环境,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是加强和改进崇川区,港闸基本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充分了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问题,对整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进程加快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内容如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安全系统,安全政策失地农民围绕大的差异;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发挥作用是不够的。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势必给农民的长远生计的土地被征用,在我们的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被征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城市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基本生活保障组是好的,使他们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就,无论是农民的迫切愿望,其土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做好这项工作,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威信,任务的意义,意义深远。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政治局高度显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自觉地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二,声音崇川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港闸

加强和改进崇川区,港闸基本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市被征地农民为当前的安全弱点,着眼于体制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健全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使崇川区,港闸区所有合格的失地农民(包括新的被征地农民的下一代)全部纳入“系统科学,先进,有效的保护的规范运作和管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部门各级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同样重要位置。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融资,分配和管理制度,实行封闭运行。区财政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定期,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资金转移到被征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支出帐户。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保障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确保他们的安全。先前已被用于其他目的,制订计划,限期收回,根据占用资金的利息结算的规定。

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农业保险“系统之间的接口的具体措施,由市人保部牵头制定。失地农民在其他方面的保健和就业政策,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统筹解决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全面解决历史问题

崇川区,港闸不同历史阶段的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遗产。

(一)基本生活保障阶段(2004年以来)。按照城市的要求,符合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引导他们返回到原来领取的个人账户资金,返回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收到豁免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如果原来的个人账户收到的资金全额退款可以算作对享受生活补助,养老保险,所需的青睐,与它重新建立个人账户余额。返回到原来的收集个人可支配账户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返还的方式,但一般不低于原来的第一回报收到资金总额的50%,分期退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分期返还期间,不享受基本生活津贴,退休基金应该是完全到位,个人账户余额,然后正常标准,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津贴。

(二)货币安置阶段(1999-2003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市政府通过政发[2004] 10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得到了补偿和安置成本,使原来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退还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个人账户。对于未能落实具体的人员安置,尽快进行评估的人,并返回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

(三)劳动力安置阶段(1979-1998年)。根据现有制度不变,并完成基本生活保障类似的治疗的人相似。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确保平稳,安全,永续经营,市委,市政府决定出资600万元,市,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50%的负担从今年起,到位资金6年,年产能达100万多元。其中,由市财政领域的融资的一部分土地收益分成,直接从出让面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设在城区的实际情况,部分融资失地农民分配到区会计同步后的基本生活,失地农民安全协调帐户。前市财政每年给予专项补贴自然取消。

四,探索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正常增长机制

积极探索适应城市的经济增长和农村农民收入增长被征地基本生活保证正常增长机制。调整期间的增长速度与其他基本的生活保障线,以符合建议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人保部批准批准。

(一)盘活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确保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购买国库券,银行定期储蓄等方式,确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收益率。

(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增强集体经济的支撑作用,以提高安全级别。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为了确保水平,保护被征地农民正常增长的有效途径。要加快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度改革,促进现有村庄的资产的价值。在完成集团层面的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社区,每个村要建立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每个街道建立社区联合社,主要合作资产和集体资源整合力度,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提供更多的正常增长的资金。要继续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通威发[2009] 9号),研究制定实施细节。

五,加强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领导

做崇川区,港闸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强,远远深远,责任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土地和领导分管农村工作的副组长,市农办,土地,金融,人类安全,规划,监测,民政,公安,审计,信件和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检查,监督,指导,评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区建立适当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区,市相关部门。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的农民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到位,保值增值的地方,失地农民的生活津贴及退休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农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增加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价值的指导,建议征地补偿标准,采取负责的土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将资金汇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管理与监督,监督被征地农民及时到位保障资金投入,并实现保值增值,审计部门失地农民每年提高基本养老金,支付将被审核和审计报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人保部负责保护被征地农民到了整个社会的安全系统,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政策,良好的区失地农民的安全系统,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失地农民和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的安全策略,工作推进情况督察,区委,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发展留用地政策,信访部门做了相关的连接访问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促进和加强组织监督和评估。根据“年初有计划,定期检查,年终考核”,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年初提交给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被征地农民的安全系统的操作和性能职责;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以每年年初确定的目标,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分解任务,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区政策的实施,进步,资本运作等的检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实施奖励措施。

(四)完善基础工作。建立了坚实的基础,为农民的土地信息平台和信息传播,搜索平台。以“一卡通”,“一折通”等多种支付方式,以方便保护被征地农民收取款项。

(五)加强宣传引导。两个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的同时,做优的宣传和解释。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的使用,应广泛宣传,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提高他们参与的基本生活保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崇川区,港闸区,制定了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管理程序。两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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