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发〔2010〕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依法保障征地拆迁和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严惩私建,依法强拆。凡是骗取补偿的,一律追缴并依法严惩;凡是违法抢建的,一律强制拆除;凡是突击买卖的,一律不予补偿;凡是暴力抗法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凡是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保护恶意私建的,一律开除公职。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待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建设行为发生当时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虑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生活实际需要。
(三)依法甄别,合理认定。处理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由当事人出具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以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考虑当时
行政管理工作状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认定。
(四)以人为本,体恤民生。解决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和
弱势群体,采取配置
廉租房或者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居者有其屋,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公益性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处理。
三、处理意见
(一)下列违法建筑,无条件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者补贴:
1.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违法突击抢建,骗取国家补偿的;
2.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突击买卖土地、房屋,突击分户,制作虚假证明的;
3.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不具备生产功能的鱼池、棚室、水井、农业水利设施等;
5.超出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上限部分的地上物;
6.伪造、变造审批手续或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手续的;
7.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8.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9.取得临时审批手续的房屋,临时批准期限届满后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10.未经审批占用
消防通道的;
11.未经审批占压城市管线的;
12.未经审批阻塞交通的;
13.未经审批占用防洪通道的;
14.河道、滩涂范围内,批准期限届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5.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施行后,河道、滩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
16.有关部门已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
17.其他用于恶意骗取国家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18.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
(二)下列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合理补偿:
1.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土地、规划等基本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2.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等后续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经
城乡规划部门确认可以补办手续的,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法补办手续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依据相关法规确认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参照有照房屋并结合房屋构造、应缴纳税费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3.
企事业单位在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由单位统一建设或经单位批准职工自行建设的住房,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但有规划审批手续的,补缴
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第2种情形处理;
4.已经批准改制企业的无照房屋,由各区政府组织市城乡建设、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认定后,按企业改制规定予以处理;
5.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规划的自有
宅基地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的具有使用功能,确系本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户一宅,人均建筑面积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照有照房屋给予70%补偿;在村集体其他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给予补偿;房屋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参照《哈尔滨市市区农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哈规联〔200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6.2008年1月1日以前,村办
集体企业或村民个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
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条第3种情形处理;
7.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以前,在滩涂、河道范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参照本条第2、3种情形处理。
(三)下列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适当补贴:
1.200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具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使用人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对于不足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部分给予救助补贴;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确需购房的,拆迁人可以给予优惠价格购房;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按照安置房屋综合建设成本缴纳购房款,也可以将所得补贴款折成可购买住房面积,剩余面积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待房屋使用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不完全具备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拆除房屋的,也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面积不得高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不得高于被拆迁房屋的建安成本。
四、工作分工
(一)对历史遗留建设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分析认定等各项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一事一案、分别认定;
(二)对事实认定清楚、没有争议、当事人能够自行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验收,予以补贴或补助;
(三)对不配合拆除工作、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四)城市内河(马家沟、何家沟、信义沟)管理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由水务部门配合各区政府进行认定;
(五)补偿、补贴标准和优惠购房价格,由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无照房屋的处理结果,由各区政府进行公示。本处理意见未涉及的无照房屋处理问题,由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七)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负责严肃查处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五、其他事宜
(一)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做好拆迁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求实、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对与当事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
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所涉及的私建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任何形式补偿或补贴。
(二)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相关政策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市城管
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
房产管理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违法建设△ 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