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如题所述

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如下: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根据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的继承规定具体如下:

1、丧葬费不是遗产,一般不可以继承。

(1)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是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丧葬费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果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超出丧葬费赔偿数额,超出部分应由死者的继承人及其亲属承担。

(2)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丧葬费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2、如果单位给付的丧葬费在支付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产继承规则予以合理分割。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时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1)所谓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互为配偶;

(2)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谓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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