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刑事立案标准

如题所述

森林火灾刑事案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一般森林火灾

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或死亡1至3人或重伤1至10人;

2、较大森林火灾

1至100公顷的或死亡3至10人或重伤10至50人;

3、重大森林火灾

100至1000公顷的或死亡10至30人或重伤50至100人;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森林失火罪认定的标准:

1、如果森林着火致使的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时,重伤人员达到十人或以上时;因为森林失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时;

2、烧毁达三十户以上并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3、着火的森林面积达到五十公顷以上或者烧毁的是防护林、特殊用途的林地达到是公顷以上时;如果情节严重的如使生产、生活、教学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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