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火灾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造成火灾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造成火灾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1、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2、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3、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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