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改革细则

如题所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引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全面推进这项工作落实,既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加快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当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在人员安置、社保关系接续,土地资产处置,工商登记,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细化,为下一步加快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含)起,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要求,明确转制的驻济单位,自转制基准日起,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应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参保人员都拥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于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年金补记。对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提出:在新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之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再转移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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