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应将原记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解释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含义,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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