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拒付的常见原因有:过了
提示付款期限、汇票要素有误、假的汇票、已止付等,不可追索,则不能向上家要求赔偿。最好联系
开户行,查明汇票看下。
2.如何应对?
1)当该电子承兑汇票依然处于未到期状态时,持票人不要再次操作提示付款;
2)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通俗来说,自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重新操作提示付款;
3)提前整理好相应的拒付追索的资料,为保障自己的票据权益做好准备。
拓展资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付款人拒付电子商业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出票人追讨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指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