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近期食品安全出现的违法侵权案件,结合工作实际,公职人员如何在工作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

联系近期食品安全出现的违法侵权案件,结合工作实际,公职人员如何在工作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如何认真学法用法,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首先要破除官僚主义,特权思想,树立敬民、畏民、为民的意识。 今年是民生年,保障人权与民生之间有何关联?保障人权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民生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因此解决民生问题就是最大的最有效的保障人权。
一、 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二、 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主导推进权利的发展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综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社会对抗的方式,一是国家主导的方式。我国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应该采用国家主导推进的基本方式,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没有任何党派私利可言,人民利益就是党的最高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我国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人民的要求和执政党的主张是高度一致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发

展目标之一是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事实充分证明,执政党和国家是实心实意推动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和全面实现的。第二个原因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又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指出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等什么也谈不上,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当然也谈不上。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社会还潜伏着各种深层次矛盾,不稳定的因素尚未根本消除。因此,我国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稳定的关键就是必须在执政党和国家的主导下推进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

三、 个人自由——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

个人自由,就是人作为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之内自由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与西方文化传统相比,中国文化传统缺乏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和从事建设的初期阶段,受历史条件的决定,强调个人对组织、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在国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也在增大,国家对个人自由也越来越尊重,个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个人爱好、个人兴趣,只要不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就给予充分的包容。以文艺为例,人们在文艺欣赏上,可以喜欢这种艺术形式,也可以喜欢那种艺术形式;可以追“星”,也可以不追 “星”;可以追这个“星”,也可以追那个“星”。人们的个人爱好得到了充分尊重,个人选择空间越来越大,这在我国农村也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就个人发展而言,国家尊重个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发展自己的最佳途径。我们还应看到,个人自由的享受程度也与个人素质有关。从整体上看,我国人民个人素质不是很高,个人自由空间扩张过度,国家管理又不能跟上,就可能导致滥用自由,社会混乱,最终损害人民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来设计我国的个人自由空间。与国家尊重个人自由相应,有限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在我国上下越来越得到理解与认可。我国文化传统崇拜强势国家,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强化政府职能,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强政府”理念暗相应合。我国已经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国家要退出一定的社会领域,把它们留给社会自治、个人自治。有限国家(政府)的理念,不仅是指国家(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更是指国家(政府)活动的空间有限,这样才从根本上为个人自由腾出广阔的空间。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国家权力在相当时期内不应过分收缩。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人无法离开社会独立生活。个人自由可能和集体利益发生冲撞,集体利益原则上具有优先性。因此,应确立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的原则。

四、 社会权——国家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与建立、健全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社会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对“社会权”,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目的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权,主要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人群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应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呢?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二是建立健全适度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先说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经济人”,“经济人”的天性是攫取最大利润,压低劳动力成本是取得利润的最便捷方式之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靠雇主的“良心自觉”,而要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尚处在原始积累阶段,不择手段积累财富的欲望最为强烈。事实上这些年来,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非常严重。如拖欠工资,压低工资;忽视劳动安全,强迫员工有毒高危作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利;侮辱员工人格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走“以人为本”的发展道路,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羊吃人”、“血腥工场”的道路。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引进“外资”,忽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法。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应该认识到,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又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最终也会影响到雇主利益的实现。再说其二。我国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在城镇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扩大覆盖面,不但要覆盖城镇,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将社会保障制度向农村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是适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而不可能是高福利。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力,二是国情,三是价值取向。国力,我国人平国民收入刚过一千美元,国家财力不允许搞“福利社会”。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是首要目标,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基本方法就是与利益挂钩。高福利是以平等为导向,在我国国情下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价值取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我国以生存权为社会权的主要道德基础会得到较多数人的认同,如果象北欧国家那样,以平等生活享受权为社会权的道德基础,未必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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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3
一、 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二、 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主导推进权利的发展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综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社会对抗的方式,一是国家主导的方式。我国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应该采用国家主导推进的基本方式,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没有任何党派私利可言,人民利益就是党的最高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我国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人民的要求和执政党的主张是高度一致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发
展目标之一是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事实充分证明,执政党和国家是实心实意推动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和全面实现的。第二个原因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又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指出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等什么也谈不上,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当然也谈不上。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社会还潜伏着各种深层次矛盾,不稳定的因素尚未根本消除。因此,我国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稳定的关键就是必须在执政党和国家的主导下推进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
三、 个人自由——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
个人自由,就是人作为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之内自由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与西方文化传统相比,中国文化传统缺乏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和从事建设的初期阶段,受历史条件的决定,强调个人对组织、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在国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也在增大,国家对个人自由也越来越尊重,个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个人爱好、个人兴趣,只要不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就给予充分的包容。以文艺为例,人们在文艺欣赏上,可以喜欢这种艺术形式,也可以喜欢那种艺术形式;可以追“星”,也可以不追 “星”;可以追这个“星”,也可以追那个“星”。人们的个人爱好得到了充分尊重,个人选择空间越来越大,这在我国农村也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就个人发展而言,国家尊重个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发展自己的最佳途径。我们还应看到,个人自由的享受程度也与个人素质有关。从整体上看,我国人民个人素质不是很高,个人自由空间扩张过度,国家管理又不能跟上,就可能导致滥用自由,社会混乱,最终损害人民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来设计我国的个人自由空间。与国家尊重个人自由相应,有限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在我国上下越来越得到理解与认可。我国文化传统崇拜强势国家,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强化政府职能,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强政府”理念暗相应合。我国已经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国家要退出一定的社会领域,把它们留给社会自治、个人自治。有限国家(政府)的理念,不仅是指国家(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更是指国家(政府)活动的空间有限,这样才从根本上为个人自由腾出广阔的空间。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国家权力在相当时期内不应过分收缩。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人无法离开社会独立生活。个人自由可能和集体利益发生冲撞,集体利益原则上具有优先性。因此,应确立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的原则。
四、 社会权——国家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与建立、健全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社会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对“社会权”,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目的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权,主要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人群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应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呢?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二是建立健全适度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先说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经济人”,“经济人”的天性是攫取最大利润,压低劳动力成本是取得利润的最便捷方式之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靠雇主的“良心自觉”,而要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尚处在原始积累阶段,不择手段积累财富的欲望最为强烈。事实上这些年来,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非常严重。如拖欠工资,压低工资;忽视劳动安全,强迫员工有毒高危作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利;侮辱员工人格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走“以人为本”的发展道路,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羊吃人”、“血腥工场”的道路。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引进“外资”,忽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法。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应该认识到,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又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最终也会影响到雇主利益的实现。再说其二。我国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在城镇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扩大覆盖面,不但要覆盖城镇,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将社会保障制度向农村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是适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而不可能是高福利。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力,二是国情,三是价值取向。国力,我国人平国民收入刚过一千美元,国家财力不允许搞“福利社会”。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是首要目标,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基本方法就是与利益挂钩。高福利是以平等为导向,在我国国情下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价值取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我国以生存权为社会权的主要道德基础会得到较多数人的认同,如果象北欧国家那样,以平等生活享受权为社会权的道德基础,未必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第2个回答  2011-04-13
  一、 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第一人权。生存权和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基本生活资料的缺乏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人权集合体中的首要权利给以尊重和保障,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道理很简单,其它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主观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一句空话。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份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

  二、 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主导推进权利的发展

  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途径,综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社会对抗的方式,一是国家主导的方式。我国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应该采用国家主导推进的基本方式,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没有任何党派私利可言,人民利益就是党的最高利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我国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人民的要求和执政党的主张是高度一致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发

  展目标之一是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事实充分证明,执政党和国家是实心实意推动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和全面实现的。第二个原因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又必须以社会稳定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指出稳定是中国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等什么也谈不上,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当然也谈不上。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社会还潜伏着各种深层次矛盾,不稳定的因素尚未根本消除。因此,我国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稳定的关键就是必须在执政党和国家的主导下推进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发展。

  三、 个人自由——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

  个人自由,就是人作为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之内自由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与西方文化传统相比,中国文化传统缺乏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和从事建设的初期阶段,受历史条件的决定,强调个人对组织、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在国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也在增大,国家对个人自由也越来越尊重,个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个人爱好、个人兴趣,只要不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就给予充分的包容。以文艺为例,人们在文艺欣赏上,可以喜欢这种艺术形式,也可以喜欢那种艺术形式;可以追“星”,也可以不追 “星”;可以追这个“星”,也可以追那个“星”。人们的个人爱好得到了充分尊重,个人选择空间越来越大,这在我国农村也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就个人发展而言,国家尊重个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发展自己的最佳途径。我们还应看到,个人自由的享受程度也与个人素质有关。从整体上看,我国人民个人素质不是很高,个人自由空间扩张过度,国家管理又不能跟上,就可能导致滥用自由,社会混乱,最终损害人民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来设计我国的个人自由空间。与国家尊重个人自由相应,有限国家、有限政府的理念在我国上下越来越得到理解与认可。我国文化传统崇拜强势国家,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强化政府职能,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强政府”理念暗相应合。我国已经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国家要退出一定的社会领域,把它们留给社会自治、个人自治。有限国家(政府)的理念,不仅是指国家(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更是指国家(政府)活动的空间有限,这样才从根本上为个人自由腾出广阔的空间。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国家权力在相当时期内不应过分收缩。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人无法离开社会独立生活。个人自由可能和集体利益发生冲撞,集体利益原则上具有优先性。因此,应确立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的原则。

  四、 社会权——国家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与建立、健全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社会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对“社会权”,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目的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场合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权,主要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人群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应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社会权呢?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二是建立健全适度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先说其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经济人”,“经济人”的天性是攫取最大利润,压低劳动力成本是取得利润的最便捷方式之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靠雇主的“良心自觉”,而要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尚处在原始积累阶段,不择手段积累财富的欲望最为强烈。事实上这些年来,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非常严重。如拖欠工资,压低工资;忽视劳动安全,强迫员工有毒高危作业;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利;侮辱员工人格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走“以人为本”的发展道路,不能走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羊吃人”、“血腥工场”的道路。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引进“外资”,忽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法。各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应该认识到,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又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最终也会影响到雇主利益的实现。再说其二。我国经过近些年来的努力,在城镇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扩大覆盖面,不但要覆盖城镇,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将社会保障制度向农村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是适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而不可能是高福利。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力,二是国情,三是价值取向。国力,我国人平国民收入刚过一千美元,国家财力不允许搞“福利社会”。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是首要目标,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基本方法就是与利益挂钩。高福利是以平等为导向,在我国国情下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价值取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我国以生存权为社会权的主要道德基础会得到较多数人的认同,如果象北欧国家那样,以平等生活享受权为社会权的道德基础,未必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17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条件。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广大政法干警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防止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政法机关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树立“有限权力”意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不得滥用公权力,更不得以履行职责为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是对法定职责的背弃,它比一般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当前,政法机关中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二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三是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等。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结合实际工作,增强政法队伍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既要在执行实体法上下功夫,也要在落实程序法上用气力,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第4个回答  2011-04-16
历来,生存在社会低层的小民的生命是不值钱的,他们可以任意被欺凌,任意被欺骗。今天食品安全出问题了,政府说是奸商在作怪,小民们相信了;政府说是一小摄官员在腐败,我们也相信;因为政府说的都是社会的真相,谁要是不相信,就会被视为异独份子。所以我们看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后处理,都显得很满意,就算心中有疑惑,也不敢怀疑政府会出错,你说,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会欺骗我们吗?
以往有一则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成国人最大不安,经常焦虑者超半数。或许有人认为有些夸大,但这足以证明,食品安全已经影响到国民的日常生活。
每次见食品安全问题见著与报端,各界嘘唏声四起,有人拍案而起,痛诉商家,以平心中之愤;有人提出种种质疑,对事件进行分析,痛批;然而,这些终归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今天发生了这件食品安全事件,大家一起围观,痛批一下,图了一时之痛,但谁能保证明天别的食品就安全呢?我有一友,他生平有吃洁癖,常常说这个食品不安全,不能吃,那种食品不安全,不能吃;于是我对他说:你把你认为的能吃的食品去检验一下,有几种是能吃的。该友听后笑了笑。
继地沟油,双汇事件之后,最近,上海华联等超市多年销售“染色馒头”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对于“染色馒头”前因后果大概是这样,所谓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将保质期已过的馒头,回收再利用,与面粉一起倒进了和面机,与泡软的馒头一起搅拌了起来。
当然,面对一起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这样的新闻,已算不得什么了,或许说我们麻木了。从整件事来看,所谓盛禄公司违背了道德标准,但是我们想知道的是,这些违背职业道德水准的公司为何能扎下根来,生存下去,我想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
一个社会存在奸商并不可怕,只要有一个公平的裁决,他们便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可怕的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定的制度对奸商起不了约束作用,反而起助纣为虐,当起奸商的帮凶。为什么中国会屡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奸商的利益驱使,还有的便是当地政府的监督力度。我希望,在打击奸商的同时,对监督不力的政府人员也绝不能手软。因为食品的安全问题,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安稳。
人生在世,吃穿住行,吃是排在第一位,而现在我们的国家却出现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其责任应该要由政府来承担!现在政府一些官员比较悚散,身在其位,不谋其职,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如食品监督部门来说,那是关系着人生吃的大问题。现在出现了问题,当地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部门,应该要承担,并且要得到严惩。历来,奸官需严治!现今的中国官员太幸福了,他们没有履行职业职责,出事了,如果不是受到舆论压力,也不可能接受惩罚,真是幸福极了。而正是这种“刑不上大夫”的行为,助长了社会刁官与奸商狼狈为奸的丑行!
每次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之后,最后都不了了之,因为有靠山的妖怪在主人的包庇之下,都带到天庭去了。依目前中国现有的执法情况来看,今天我们说食品安全问题,表现的忧心忡忡,明天我们说食品安全问题,同样语重心长,后天呢?照样如此,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食品的安全问题,一直存在我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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