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是2008年7月7日—2011年7月31日,但是公司2009年3月才给我买社保,我能让公司补回吗

如果公司不愿补会,我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

你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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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你们公司有义务从2008年7月起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就应该进行补缴。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你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补偿。另外,由于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不论你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你还有权要求他们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拒绝依法办理,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你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支持: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1-04-27
可要求公司补交,向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1-04-27
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给你补交保险,但以我的经验你的保险投诉已过了时效,很难得到支持。因为单位后期已经给你交保险,所以你以未交保险要求经济补偿金也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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