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4-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你们公司有义务从2008年7月起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就应该进行补缴。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你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补偿。另外,由于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不论你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你还有权要求他们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拒绝依法办理,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你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支持: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1-04-27
可要求公司补交,向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1-04-27
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给你补交保险,但以我的经验你的保险投诉已过了时效,很难得到支持。因为单位后期已经给你交保险,所以你以未交保险要求经济补偿金也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