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l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l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答案】:A, B, C, D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选项A特殊在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但却只判了18年。考生觉得应该是20年以上25年以下才对。但是,法条确实仅仅写了“不超过25年”,没有写“20年以上”,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分别体现了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都是正确的。注意对于漏罪“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此即先并后减。对于新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此即先减后并。选项D的来源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第69条第2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由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的附加刑,所以这种情形必须分别执行。
【陷阱点拨】本题是比较难的。首先,考生普遍认为选项A是错误的。他们认为:既然《刑法修正案(八)》把原来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改成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那么甲的三罪之和是36年,当然应该判处20年以上、25年以下的刑罚,否则《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就没有意义了。但是,法条仅规定了“不能超过25年”,而没有规定:“20年以上”,所以这一选项是正确的。选项A提醒我们对于法条的理解不能想当然。刑法讲究“罪刑法定”,答题必须以刑法为根据。考生答错本题的另一原因在选项D上。选项D与现行司法解释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选项D的来源是《刑法修正案(八)》,由子《刑法》的位阶高于司法解释,所以这种情形必须分别执行,不能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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