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条款中说明:合同期未满辞职经用人单位后还应退还以前的奖金和津贴,这样劳动合同合法吗

假如我在辞职前没损坏公司的利益,而是因为公司的工资太低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但辞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个月申请辞职。并经用人单位同意辞职的情况下离开的,这样的话应退还以前的奖金和津贴(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这样的条款)

不合法。奖金也是你的劳动付出所以得,你辞职前已经付出了劳动所以你有权获得资金;津贴也是一样的道理,是你的特珠身份或工作环境而应获得的。用人单位通过格式合同约定合同不到期辞职退还是在变像地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因给予特殊培训及竞业限制需要,不得约定其它任何形式的违约金,况且退还奖金和津贴这么大的责任显然超出了劳动者辞职带给单位的影响,所以即不合法也不合理。这种情况下你只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到期离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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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9
你以前的奖金和津贴被用人单位克扣着?
第2个回答  2011-04-29
【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期于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接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3个回答  2011-04-29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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