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我离职了原单位扣压档案一直不给说要缴纳违约金是否合法

我是2001年进入一国营单位签订合同是5年,在2004年时我感动在单位没有发展潜力.在没有办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后来这个单位把我给予除名处分.但一直到现在原单位不给档案和户口关系,要求交纳违约金,是不是在这么长一段时间内原单位没有对我进行法律诉讼请求,他们就应该把我的档案关系和户口给我本人?还是我仍然需要交纳违约金?反正就是这么一直拖着,有没有了解这方面专家或者律师帮忙解答下,谢谢了!
还有这个企业在2008年又改制成了一个民企,我原来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国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现在这家单位是不是应该无条件的把我的档案和户口给我?而不是现在比以前国营企业时违约金要得更多!谢谢知道的朋友们帮忙.

请你看看下边条款,对照一下吧..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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