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进入一国营单位签订合同是5年,在2004年时我感动在单位没有发展潜力.在没有办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后来这个单位把我给予除名处分.但一直到现在原单位不给档案和户口关系,要求交纳违约金,是不是在这么长一段时间内原单位没有对我进行法律诉讼请求,他们就应该把我的档案关系和户口给我本人?还是我仍然需要交纳违约金?反正就是这么一直拖着,有没有了解这方面专家或者律师帮忙解答下,谢谢了!
还有这个企业在2008年又改制成了一个民企,我原来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国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现在这家单位是不是应该无条件的把我的档案和户口给我?而不是现在比以前国营企业时违约金要得更多!谢谢知道的朋友们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