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2006年11月开业.现在是2007年5月,06年的所得税早就申报结束了(查帐征收).07年被认定为核率征收.1季度的所得税已交.现在国税打电话叫我们把06的的所得税也要补交了.
请问这样合法吗?对于新办企业一开始不就是查账征收吗?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应付.有文件吗????谢谢
新办企业,你又不知道未来发展如何,就核定,这不公平,一但很健全呢!不就亏了吗?又是刚刚开始!!!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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