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4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原《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被删去。
破产法作为保障市场经济关系主体的生存、发展和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特殊工具,也规定破产企业的救济权。破产程序第一阶段可以重整也可以和解。重整可由债务人、债权人或上级管理机关提出。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草案参与表决,但对和解草案不参加。重整期间限制四大权力:别除权;取回权;分红权;董监高的股权转让权。重整期间授权一个权力:为了借新债可设新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人和性质,所以其股东出资的转让也有一些特殊要求,《公司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