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介绍一下军人的知识呢?越详细越好

如题所述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精简整编的单位,未服满现役的
义务兵和军龄不满13 年的志愿乓,要在各大单位内调整使用,不得提前退
出现役。NO.214 家住部队附近的超期服役战士能否在驻地找对象?
据有关规定,战士(包括志愿兵,下同)不能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
象,这是纪律。规定的本意是要求战士回原籍或入伍时的所在地找对象。家
住部队附近的超期服役战士,可以在本地找对象、结婚(请注意,必须是超
期服役的义务兵或志愿兵)NO.215 对农村籍义务兵应划给或保留一份承包土地吗?
原国家农委和民政部在1981 年11 月17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给解放军
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农村籍战士应当同对待农民群
众一样。划给或保留一份承包土地;战士家属因劳力少,暂时无力承包的,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预留部分机动土地,待战士退伍后再交其承包;已经承包
耕种有困难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帮助妥善安排;战士已经退伍回乡尚未划给
承包土地的,当地政府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尽快予以落实;在承包土地未落
实前,应负责解决口粮供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活。
NO.216 我军现在还设有“口头嘉奖”这项奖励吗?
现在给战士奖励卡片上填写“口头嘉奖”的奖励是不准确的。1957 年
我军的《纪律条令》中曾设过“口头嘉奖”的奖励项目,但自1964 年以后,
我军颁发的《纪律条令》已将这项奖励改为”嘉奖”,再没有设过“口头嘉
奖”的奖励项目。时至今日,仍有人使用30 年前的提法,这是应当纠正的。
对于受到“口头嘉奖”的同志,如果符合1984 年中央军委颁发的《纪律条
令》规定的审批手续,应予以承认并更改为受到“嘉奖”奖励,并填写奖励
卡片装入档案。NO.217 战士在服役期间可否保留自留地和原承包的土地?
根据国务院1961 年6 月23 日《关于应给现役士兵分配自留地的通知》
的规定,义务乓服现役凡是家在农村的,应当按照在家人口计算,分给一份
自留地。又据民政部和原国家农委1981 年11 月17 日《关于给解放军战士
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战士,凡是家在农村的,
应当划给一份承包土地。因此,农村青年应征入伍以后,应当继续保留或分
配自留地和承包土地。乡、村基层组织不得擅自收回。已经收回的,应当迅
速退回。如果义务兵战士已经转为志愿乓或者提升为干部,因为他们已属职
业军人,根据民政部1978 年12 月14 日给安徽省民政厅的批复和1979 年3
月15 日《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精神,他们
原有的自留地和承包土地,应当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原铁道兵部队义务兵所分得的承包田能否由所在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根据原国家农委、民政部1981 年7 月17 日《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
包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解放军战士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一份承包地。当
时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义务兵战士服役期满退伍回农村后仍得从事生产的
需要。现在,铁道兵部队已经精简、整编和撤销,不再属于部队序列和编制,
改为地方建制和管理,属于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原铁道兵部队的干部战
士也已改为地方的国家职员和工人,实行了工资制待遇,他们的生、老、病、
死、伤、残有了劳动保险或福利待遇,因此,对他们不能再按现役军人对待,
对他们的家属,也不能再按军属优待,对原划分的一份承包土地,没有必要
继续保留,应当交还所在农村集的合法收入的使用,是不加过问的。义务兵
家属的家庭收入(包括优待金在内)如何使用,完全由其自定。用优待金购
买国库券、交纳农业税和其它投资项目等,都是可以的。义务乒原所承包的
土地被别人私分怎么办,根据原国家农委、民政部1981 年11 月17 日《关
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应当
分配或者继续保留一份承包土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义务兵服现役期
满后仍将退伍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他们承包的土地,
由其家属负责耕种,并按承包合同继续依法缴纳农业税和按规定向乡、村上
交提留。其家属耕种有困难的,由乡、村基层组织帮助妥善安排,组织群众
进行代耕。
私分义务乒的承包土地是错误的。青年应征入伍服现役后,收回他们的
承包土地,是没有政策根据的。
农村籍义务兵本人是否还要负担原籍农村的义务工、提留和税务?
义务兵正在部队履行服现役的义务,不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商品经营。
因此,农村凡按人口或劳动力分摊的各种义务工,提取的各项留成以及征收
的各种税务,义务兵本人一律不必承担。教育费、计划生育体经济组织。
NO.218 因公评残发证后仍在部队服役的战士生活上有无照顾?
根据有关规定,战士在部队因公评残发证后,继续在部队服役的,由部
队按在职残废金标准发给。
战士在服役期间从事军农生产腰部扭伤退伍后有无照顾?
战士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参加部队农副业生产中腰部扭伤,在退伍档案
中有记载或有原医院诊断证明,现在医疗、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向民政部
门反映,民政部门可酌情给予救济。NO.219 义务兵的优待金可否用于购买国库券?
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除了享受宪法和乓役法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
优待以外,其权利和义务与群众相同。
根据兵役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具体他说,即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
府通过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各村农民群众进行定项限额提留,或以税收,或
以其它法令形式统一筹集采取平衡负担以后,发给义务兵家属以优待金。优
待金落实兑现以后,即属义务兵家属的一部分家庭收入。国家和政府对个人
和家庭费、五保户供养费也不必承担。
但是,也有不同情况。许多农村在分摊义务工、提留和征税,是按土地
份额办理的,这就应当别论。对已无承包土地的义务兵,当然不应再摊义务
工、提留和征税;对分配和继续保留有承包责任田地的服役义务兵,则应当
照规定按分得的份额摊派义务工、提留和征税。因为服现役的义务兵分得或
继续保留的承包责任田地,虽然本人不经营,但亲属经营这部分生产资料同
样会有收入。经营者依法或依规定分摊义务工、提留和纳税,应当说是合情
合理的。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除了享受宪法、兵役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优
待以外,其义务与权利和群众是相同的,他们应当依法纳税,按照规定分摊
义务工、提取留成。
对无力耕种的农村籍的义务兵的责任田地可否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目前,农村的田地,一般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的期限,有
的地方规定3 年,有的地方规定5 年,有的地方规定10 年,有的地方规定
15 年,甚或更长的时间。在承包期限以内,一般不作调整。从农村入伍的
义务乓,根据规定,应当分配或保留一份承包责任田地。其所以这样规定,
是因为他们服现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他们在服现役期间
所分得或保留的责任田地,由其家属负责耕种。家属无力耕种或耕种有困难
的,由乡、村基层组织群众帮助代耕,或者由其家属雇工耕种,也可临时转
包他人经营耕种。不要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为宜。如果一旦交还,将来退伍
回乡后再要求补办分配手续,就会发生无有田地分配的可能性。如果集体经
济组织在保证退伍回乡时能够及时分配责任田地的条件下,把原承包的责任
田地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这也未尝不可。
入伍前系国家企业正式职工的义务兵退伍后,其工资待遇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1985 年7 月1 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义务兵,他
们转业、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安置到企业单位
工作的人员,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
数人员标准工资(安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
的原则确定。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
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
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
办法确定工资。需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
发。
死亡职工的子女参军前每月享受生活补助费,参军后是否还应继续享受?
国家对牺牲、病故职工的遗属发给生活补助是属社会保障或叫物质帮
助。对牺牲、病故职工遗属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补助费,根据规定一般发
至年满18 周岁为止。死亡职工的子女参军后若已年满18 周岁,即属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就不应再继续享受国家对牺牲、病故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NO.220 战士在工地上被雷击身亡是否算烈士?
根据1980 年国务院公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战士在工地
上被雷击身亡,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故不能批准为革命烈士。经军队团以
上政治机关批准,可称为因公牺牲军人,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
NO.221 义务兵的土地问题怎样解决?
关于义务兵的责任田问题,中央有关部门早有明确的规定。原国家农委、
民政部1981 年11 月17 日民(1981)优100 号《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
包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凡是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地
方,对解放军战士(包括孤儿、单身入伍的战士)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一份
承包土地(现役干部不划)。二、战士家属因劳力少,暂时无力承包土地的,
生产队可以预留部分机动土地,侍战士退伍后再交其承包;已经承包土地耕
种有困难的,生产队要帮助妥善安排。三、战士已经退伍回乡尚未划给承包
土地的,当地政府应督促生产队尽快予以落实;在承包土地未落实前,应负
责解决口粮供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活。”NO.222 服现役义务兵的土地应不应该收回?
根据国务院1961 年6 月23 日《关于应给现役士兵分配自留地的通知》
和原国家农委、民政部1981 年11 月17 日《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
地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士兵,凡是家在农村的,应当一
律按在家人口计算,分给一份自留地、口粮地利责任地,其所以这样规定,
是考虑他们服现役期满退伍后仍回农村从事劳动生产、生活的需要。义务兵
在服现役期间,必须分配或保留他们的自留地,口粮地和责任地,收回是不
对的。如果是因为服现役的义务兵现已提拔为军队干部或者志愿兵,原籍农
村因此收回他们本人原有的那一份自留地、口粮地、责任地,则是符合有关
文件规定的。NO.223 义务兵在应征入伍前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签订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
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义务兵在入伍前代表家里与大队签定的承包加工厂的合同,这实际上是
义务兵在入伍前是承包方的法人。在义务兵应征入伍服现役以后,承包方无
法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法人应当同发包方
协商,解除合同,或者经发包方法人同意,由义务兵委托他人(包括义务乓
自己的辛属在内)代行合同承包方的法人。另外,发包方的法人,在义务兵
应征入伍的时候,也应当正式向义务乓提出并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后,再行
转包他人。NO.224 义务兵家属一方是国家职工,一方是农民,怎么优待?
兵役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
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据此,对原籍农村的义务兵,
其家居农村的家属,应当发给优待金。不能因其家属一方是国家职工就对家
居农村的母亲不发优待金。NO.225 现役军人家属分居的如何优待?
根据规定,军人家属的优待范围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
依靠军人生活的18 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
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人的父、母不论同居或分居,与其配偶
或子女,在政治地位上均享受军属的光荣称号。因分居、同居只是其生活的
方式改变。其亲属关系并没有改变。NO.226 立功现役军人,地方政府对其家属还发奖金吗?
现役军人立了功,由部队负责奖励。一人立功,全家光荣。地方政府可
以组织群众向其家属贺功贺喜。
至于现役军人立了功,对其家属是否还发给奖金呢?
全国对此没有统一、明确的具体规定。有些地方或单位为了鼓励义务兵
安心服役,积极向上,对立了功的义务兵,除了由部队奖励以外,也规定对
其家属增发优待主或者发给奖金。这应当说是社会和群众拥军优属的一种实
际行动,也与优待政策并不相悖。NO.227 义务兵能否承包土地?
义务兵在部队履行现役的义务,无法再行承包农村的其他果园。田地等
任务。这非有权或者无权的问题。承包土地,承包方就要与发包方签订合同,
规定双方同意的责任和义务。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无法遵守和履行承包合
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不宜承包。NO.228 对城镇义务兵的家庭住房分配有何规定?
国务院1988 年第8 号令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
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
庭住房人口。”NO.229 志愿兵在部队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1978 年3 月7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志愿兵的待遇作了
如下规定:
(1)志愿乓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
部待遇。
(2)根据工作需要,志愿兵提为干部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
超过35 岁。批准权限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
(3)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
食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一级36 元,二级
44 元,三级54 元,四级64 元,五级74 元,六级85 元,七级96 元,八级
108 元。
凡服役满六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条件需继续留队服役改为志愿兵时,
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确
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提前晋级或超级晋级。
志愿兵定级、晋级的批准权限,一般由团一级批准;高定一级由师一级
批准;提前晋级和超级晋级由军以上批准。
对现有的服役满6 年以上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改为志愿兵的,
第一次定级时,应根据其政治表现、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役年限确定。服役第
7 至9 年的,定为1 级;服役第10 至12 年的,定为2 级;服役第13 年以
上的,定为3 级。定级以后,原津贴标准高于工资标准的,其差额予以保留,
随着以后的级别的调整和工资增加,抵消其保自部分,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
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现有的服役满6 年以上的战士,凡不改为
志愿兵的,其津贴均应按当年原标准不变,今后也不再按年限递增;他们退
出现役时,仍按原服役满6 年以上战士的退伍补助费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
(4)志愿兵的伙食费和粮食定量,按照同类义务兵的灶别和标准供给;
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照义务兵的标准供给。
(5)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未婚的志愿兵每年可准予探亲一次,
除途中往返时间外,假期一般不超过20 天,其乘坐车船席(舱)位的等级,
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
行。志愿兵的亲属来队探望期间的伙食费由个人自理。
(6)志愿兵的家属,原则上不随军。但年满40 岁,仍需继续留队服役
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家属可以随军,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7)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
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8)志愿乓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
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
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
执行。
(9)发放志愿兵的转业安家补助费,回农村的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退休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费时,其月工资额,一律按本月工资(包括地区工资
补助)加13 元5 角的基本伙食费计算。

NO.230 志愿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现役?
志愿兵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1)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15 年以上)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2)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4)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5)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
(6)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
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提前退伍处理。
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NO.231 志愿兵工资、级别调整有何规定?
根据《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志愿兵工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
调整时统一进行。在调整工资级别时,几符合总部文件规定调级条件的,应
予调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调级;拒不服从组织分配,无故不工作,经
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由于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的;因犯错误受党内严重
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二年的;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不及格,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的。NO.232 志愿兵的管理是怎样分工的?
志愿兵的使用范围、比例、人数、定级、晋级,调动、转业、复员、退
休、惩戒、行政管理和统计工作,由司令机关负责;
志愿兵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劳动教养和军籍、婚姻恋爱、家
属随军、救济、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工作,由政治机关负责;
志愿兵的工资、伙食、被装标准和生活福利等物质待遇、卫生医疗、劳
动保护和伤、病、残评定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由后勤机关负责;
志愿兵的专业技术训练和考核,按专业分工,由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
NO.233 志愿兵工作调动须经哪里批准?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后,不满三年者,原则上不得调
动。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报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军务部门承办。
NO.234 志愿兵确因工作需要改行须经哪里批准?
根据文件规定,志愿兵所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必须保持稳定。不得改
非所用或随意调整其专业工作,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改行的,必须经团以上司
令机关批准。
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后由哪里通知其家庭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后,由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其家
庭所在县(市)人民政府。NO.235 志愿兵的服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1987]参联字第5 号文件),志愿乓
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 年,不超过12 年,年龄不
超过35 岁。个别具有特殊专长,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经军以上机关批准,
可适当延长服现役期限。NO.236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军龄怎样计算?
志愿兵服役的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一般服役15 年以上。服现
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
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如何理解志愿兵在政治上享受排职干部待遇?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
精神,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
遇。NO.237 志愿兵能否在驻地找对象?
根据《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
条文,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
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伤致残
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
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NO.238 从本地入伍的志愿兵能否在驻地找对象?
总政治部(1980)16 号文件规定,战士(含志愿兵)一律不得在驻地
找对象。但从本地入伍的战士(含志愿兵)可以在本地找对象。
志愿兵的随军家属在志愿兵转业时有何待遇?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
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
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NO.239 志愿兵牺牲、病故后,其抚恤待遇如何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牺牲、病故后,除服役20 年以上的(含义
务兵年限)可享受营职干部的抚恤金外,其他均应享受连排职干部的抚恤金。
NO.240 志愿兵转业安置时其工资级别如何评定?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在安置转
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
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8 年不满15 年的定级三级工;满15 年不满20
年的定四级工;满20 年以上的定五级工。NO.241 战士改为志愿兵后是否还继续保留其自留地?
战士改为志愿兵以后,即已是职业军人。他们退伍转业后国家要给他们
安置工作,生活也有了保障,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
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乡、村收回。NO.242 对志愿兵退出现役车限问题应如何理解?
兵役法规定:志愿兵从服现役满5 年的义务兵中选改,“志愿兵服现役
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 年,不超过12 年,年龄不超过35
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是根据兵役法制定的,条例中规定的志愿兵服现役满17
年(含选改志愿兵前服役的5 年)或者年满35 周岁,是志愿兵退出现役的
最高年限。志愿兵退出现役的最低年限仍为服现役满13 年。现役士兵服役
条例的规定和兵役法的精神是一致的。NO.243 志愿兵转业怎样安置?
转业志愿乓,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
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
进行调动。
转业志愿乓,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专长,确定分配系
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
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县(市)安置部门,也
可先安置,后结算。接受单位应热情欢迎,妥善安置。
志愿兵转业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其身份怎样确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体所有制
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动。
1954 年底以前入伍的老志愿兵退出现役如何安置?
据有关文件规定,1954 年底以前入伍的老志愿乓或由“工改兵”的志
愿兵,在退出现役时,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县(市)安置,也可到其爱
人户口所在地(京、津、沪三大城市从严控制)安置。
志愿兵退休后如何安置?
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退休时应征求本人意见,安置在其依靠的直系亲
属(爱人、子女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NO.244 志愿兵的责任田是否应当收回?
关于对军肉的物质优待问题,志愿兵和义务兵有所不同。义务兵是尽义
务的,他们在服役期间,其家庭减少了一个劳动力,影响了收入,因而对其
家属给予一定的优待是必要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仍得回农村继续从事农
业生产劳动,在服役期间,分配或继续保留他们应得份额的责任田,也是必
要的。志愿兵则属于职业军人性质,享受了工资制待遇,他们和他们的家属
的生活,一般已有保障,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由部队负责补助,即或将
来退役,也将由原籍县、市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因此收回原义务兵本
人的那份责任田,停止对其家属的物质优待是完全合理的。志愿兵家属同军
队干部家属一样,只享受军属的政治待遇,不享受军属的物质待遇。义务兵
提为干部或转为志愿兵,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务部和总政组织部、干
部部1986 年2 月18 日颁发的〔1986〕政组字第十四号《关于义务兵战士提
干或转志愿兵后应从时函告地方人民政府的通知》,应由所在团以上单位政
治机关及时函告其家庭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由县、市的民政部门转告其
所在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止物质优待。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对
其家属停发优待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那份责任田,那是很自然的。
NO.245 1985 年7 月1 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志愿兵,其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包括本人级别工资、军龄津贴、地区工资补助、艰苦地区补助(驻特区
的为特区补助)、海岛补助和当地陆勤一类灶的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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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31
分为士兵,士官,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分为列兵,上等兵,士官分为1到4级军士长,军官分为少中上尉,少中上大校,少中上将。
第2个回答  2011-05-31
军人就是在部队服现役的人,他的节日是每年的8月一日,建军节。中国的军人有陆军,海军,空军,其中,军人进入部队服役将注销户口取得军籍,开始保家卫国。同时中国另有几支特殊的武装力量,有武装警察部队,他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担负内卫的职责。中国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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