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为1500*0.8%=12元。
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按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1)35岁以下员工按月工资基数的0.8%存入个人账户;
(2)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员工,按月工资基数的1%存入个人账户;
(3)45岁以上员工按月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4)70岁以下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
(5)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当前款所列的标准需要调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该基金收入和支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计划,应当公布和实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医疗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医保门诊报销起付线7月起降至1800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医保卡上的钱该怎样算,如何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医保存折资金将打入社保卡 原有资金仍可取
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为1500*0.8%=12元。
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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