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药贩子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本人才参加工作,对法律法规还不熟悉,很迷茫,请专业人士指点药品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说:禁止非法收购药品,如有触犯的,按《药品管理办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里规定,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药品的(比如无证的个人从他人手中收购药品然后转卖---俗称药贩子),处涉案金额二到五倍的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情节严重的按《刑法》处理。
我想问:1.从药监部门来说,如果抓住药贩子从个人手中收购药品,但是不能证明是拿去卖的,适用 哪条法规?(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虽然禁止非法收购药品,但是没有给出处罚意见,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只说无证经营的要处罚。但是只买不卖不算经营吧(贩子咬定说是购买自用的),所以不能证明又买又卖的,居然不能处罚他。对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说情节严重或者达到一定金额的,按刑法处理,那么什么情况或者多少金额适用刑法?适用哪条?后果是什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关于涉案金额的解释是:涉案药品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那么,药贩手里的药,本来市场价是100元的,可他故意弄个10元的标签,是不是就只能按10元计算?处罚二到五倍罚金,就只能罚20--50元而不是200--500元?
4.从工商系统来说,又能适用哪些法规条款,可以作出哪些处罚?
本人引用的法律法规未必准确,仅作抛砖引玉,请您验证。
你搜到药就能证明是要卖的?不能。所以物证没有。他从药店把药套出来又悄悄卖回同一家药店了,串通了的,卖的时候不是直接去药店,中间还有人转送,然后送到店里或者仓库里。而且每次就几百元的货,药店自然不会承认,对其销售药品的认证和物证都极难获取。

谢谢回答者: csiwaterman! 不过,杭州的案例和这个不同。杭州那个有存药,我说的这个没有,杭州那个一张卡划出上百万,而我说的这个一张卡不会达到2000元,杭州的是卖到诊所等地,而我说的是从那个药店卖出,随即又返回了改药店。所以这个存在1取证难(无确切物证,人证更没有,因为交易三方都不会承认),2每笔交易少于2000元,又无法证明其累计金额超过2000,所以不能判刑。精了,难了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三、生产、销售劣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四、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五、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六、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七、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八、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人,并处违法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十三、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十四、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九、药品经营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销售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一、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十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二十四、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六、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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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3
1. 第七十三条【摘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抓到药贩子,如果你不能证明他是用来买卖的,那么怎么得知他是药贩子呢?只有能证明他是买卖药品并且没有经营许可才能认定是药贩子。就如同没有被判刑的人不能叫犯人一样,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既然要依法行政就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人的确违法买卖药品,取证方法和手段很关键。这个可以学学《焦点访谈》里面的记者。
处罚已经在73条中规定了,按照销售货值金额2-5倍罚款。销售货值怎么来认定?又是取证问题,执法部门取证是要多动脑子的。如果你查出的药品货值很少,那自然处罚的就情,如果你根本查不出他是在违法买卖药品,那只能放过他没办法处罚。

3 这个问题仍然是有关取证的。有证据能证明他销售了多少药品,按照销售金额来计算。凭证、账目都应该有记载。这里我要提一句,行政执法也需要调查,如果不调查就直接去查往往收货不大,这一点就得学公安了。看公安是怎么调查毒品贩子。
4.这个问题似乎又绕回来了,工商局不知道自己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来行政吗?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例如刑法、民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部门规章。工商总局下发的有关……的规定、通知。
这个工商局自己应该有资料,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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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保的人,是否可以把开出来的药品出售?答案应该是不可以,是违法行为。按《药品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处罚。
违法根源在哪里?显然通过您的描述得知,有医保的人为了能够获利,而开药,通过药贩子来出售,因为毕竟药贩子有销售渠道,如果让有医保的人自己去卖很费时间。就相当于大城市二手房产交易很多都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一样。只不过药品交易行为和房产交易行为都应该是经过法律特别许可才可以进行。没有经过许可销售药品违反 《药品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按本条规定处罚。
所以违法根源不在药贩子,除非能够证明其有教唆行为,教唆有医保的人,开药给药贩子出售,从中牟利。他这种教唆行为能够获得刑法规定的数额【诈骗罪的教唆犯】就可以定罪。去骗医保的人是实行犯。在诈骗罪中是共同犯罪。达不到数额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是73条。
药贩子在骗得药品后出售给第三人或单位,又单独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实我们忘记了真正骗保的人是有医保的人,而非药贩子。为什么说其是骗呢,因为他没病啊?因为他开的药不是给自己用的!这就牵扯到医保的制度管理问题。我们经常见到很多人其实用别人的医保卡来给自己开药,或者用自己的给别人开。违法现象太多。问题根源是由于医保的使用太随意。

其实你的问题根本上还是取证!药贩子肯定不能单独行为,而且会有好几道贩子。药贩子家里也肯定藏有很多货,这都得通过公安来调查。下面提供的浙江一个案子,就和你的说类似。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3/8627421.html 提供一个浙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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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达不到就给行政处罚啊。如果有妨碍公务行为,给行政拘留。构不成罪就只能这样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3
本人苏州的,以地区情况情况来解答:
一、实践证明,贩子人个人手中回购药品,只适用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非法将所购药品返购于药贩。纯粹的自然人不可能自己花高价买进,再以低价卖出。对这方面的处理,只能联合社保部门,对行为进行处罚,或取消其社保资格。
二、目前司法解释未明确,个人理解并建议单位为2000元。
三、标价的问题关键于现场取证。现场的关键性证据能证明其客观的实际价格,同时对其非法所得也是一项重要的证据。
四、工商对此无查处依据。开展相对集中的城市,可按无证经营处罚,江苏省目前最高两万元。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06
按刑罚处罚条款吧:让他坐牢加罚金。
1、(贩子咬定说是购买自用的),所以不能证明又买又卖的,居然不能处罚他。对吗?
对的。但是他产品太多他也说不过去。法院也不会轻信他。
2、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具体看那个罪刑罚多点就告哪个)。这几个罪都属于竞合的。只按一罪处理。
3、对。罚金是按销售金额的2-5倍赔偿。就是他总销售额的2-5倍。你可以找点证据,证明他是卖多少钱。
第4个回答  2011-04-08
贩子不承认,执法者该怎么办?一句话,找证据。证据包括:笔录、人证、物证、影音资料等等。你们发现药贩子应该知道他药品藏匿地点,去现场检查,留下相关笔录、影音资料等证据,药贩子收药必然有宣传单,找到宣传单,此为物证;药贩子收药目的当然是卖药,他也不太可能是头一次卖药,找到买药的,此为人证。药贩子死不承认,药监部门又没有强制措施,怎么办?联合公安、工商一起,联合打击,到了公安局,在证据面前他也就无话可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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