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才参加工作,对法律法规还不熟悉,很迷茫,请专业人士指点药品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说:禁止非法收购药品,如有触犯的,按《药品管理办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里规定,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药品的(比如无证的个人从他人手中收购药品然后转卖---俗称药贩子),处涉案金额二到五倍的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情节严重的按《刑法》处理。
我想问:1.从药监部门来说,如果抓住药贩子从个人手中收购药品,但是不能证明是拿去卖的,适用 哪条法规?(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虽然禁止非法收购药品,但是没有给出处罚意见,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只说无证经营的要处罚。但是只买不卖不算经营吧(贩子咬定说是购买自用的),所以不能证明又买又卖的,居然不能处罚他。对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说情节严重或者达到一定金额的,按刑法处理,那么什么情况或者多少金额适用刑法?适用哪条?后果是什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关于涉案金额的解释是:涉案药品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那么,药贩手里的药,本来市场价是100元的,可他故意弄个10元的标签,是不是就只能按10元计算?处罚二到五倍罚金,就只能罚20--50元而不是200--500元?
4.从工商系统来说,又能适用哪些法规条款,可以作出哪些处罚?
本人引用的法律法规未必准确,仅作抛砖引玉,请您验证。
你搜到药就能证明是要卖的?不能。所以物证没有。他从药店把药套出来又悄悄卖回同一家药店了,串通了的,卖的时候不是直接去药店,中间还有人转送,然后送到店里或者仓库里。而且每次就几百元的货,药店自然不会承认,对其销售药品的认证和物证都极难获取。
谢谢回答者: csiwaterman! 不过,杭州的案例和这个不同。杭州那个有存药,我说的这个没有,杭州那个一张卡划出上百万,而我说的这个一张卡不会达到2000元,杭州的是卖到诊所等地,而我说的是从那个药店卖出,随即又返回了改药店。所以这个存在1取证难(无确切物证,人证更没有,因为交易三方都不会承认),2每笔交易少于2000元,又无法证明其累计金额超过2000,所以不能判刑。精了,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