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解释下这3个化学物品?万分感谢、

化学物品:

1、高氯酸钾;2、硫磺;3、铝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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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请问如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购买这3个化学物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这3个都是属于什么类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或其他)请分别详细说明。

3、这3个分别是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管理的?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要这3个作原料,我在县政府工作,我想从源头控制他们的原料进货源,请问分别通过哪几个部门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可以控制?

5、政府应该怎样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这个高危行业?怎么样从生产环节上管理?怎样从原料货源上管理?确保不出事故。

万分感谢!!!

经销烟花爆竹产品要输哪些许可证手续?
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的经销是严格管理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经销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应输销售证、储存证、购买证、运输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328、如何输销售证、储存证、购买证、运输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领取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由县(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本身不直接组织生产而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贸易型企业,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其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合格后,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其企业必须设立储存仓库并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运输黑火药、烟火药、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审批获证后,方可到合法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购买时应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连同质量检验证明到购买地县(市)管理部门进行查验、签证并领取运输证明后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329、烟花爆竹企业为什么要有储存仓库?
烟花爆竹不论是定期存放还是临时存放,都是爆炸物品的集中地点,烟花爆竹经销企业所经销的烟花爆竹产品都有一定的数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经销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仓库,且仓库的储存必须经县级以上管理部门批准,其储存条件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有关内外部距离、通风、防潮、防漏、防雷、无火、电源、门外开启等要求,并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储存安全基本条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330、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应严格遵守哪些规定?
(1)销售烟花爆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销售企业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应有必要的安全投入。
(3)必须配备通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燃放技术人员为消费者燃放A级产品,指导消费者燃放B、C级产品。
(4)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给未成年,不得向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资格的个体经营者、批发商或其他机构收购、批发烟花爆竹业务。
(5)销售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教育。
(6)销售企业必须对所收购产品进行验货,并接受有关质检部门的监督抽查。
(7)必须有符合条件的储存仓库。
(8)必要时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设施和环境,如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应无火源,使用防爆电气,配备消防水、灭火器及其他消防器材。
331、、国内烟花爆竹产品的主要销售形式有哪些?
烟花爆竹产品作为一咱涉及安全的特殊产品,对它的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国内烟花爆竹产品的主要销售形式有二种,一种是各省、市、区主管部门对预进本地区销售产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后实行定点销售。一般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给经销地区的省、市、区烟花主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省、市、区烟花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经销单位到生产企业实地考察合格后生产企业按照定点地区所需产品组织生产,并按要求提供随货同行的产品质量证明。另一种为焰火晚会形式消费的销售形式,这种服务形式对生产企业要求更高,要求生产企业或专职的经销单位提供人专业的燃放服务。
332、经销企业如何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烟花爆竹产品?
经销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能否使用好烟花爆竹产品与经销企业及其销售人员有较大的关系。所以要求经销企业及其销售人员熟悉烟花爆竹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所售产品的特性,正确指导不同的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要求在不同的场地消费不同烟花爆竹产品。
333、选择五层瓦楞纸箱作为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选择五层瓦楞纸箱时应注意能否满足保护、搞压、紧密,防止戳穿损害、防止污染等要求。
(1)保护:瓦楞纸箱最根本的功能是包装牢固,包装商品不受损害。
(2)抗压、瓦楞纸箱在重压之下能够保持它原来的形状。
(3)紧密:产品在包装内要紧凑,不能有松动余地。当产品的固有频率和震动相合时,会引起共振,从而会使部分产品松散,引起破坏。
(4)防止戳穿损害:
应防止纸箱与锐利的物相接触(如汽车壁上的钉子之类的锐利物质等),否则可能全使产品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5)防止污染:
用不干净的卡车运输时,各种灰、灰渣等物进入箱内或者火车运输中车皮瓦斯渗入都能引起污染,因此,必须保持卡车、汽车车箱、火车皮的干净。
334、出口烟花爆竹有哪些特点?
出口烟花爆竹有以下特点:
(1)出口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对出口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世界上没有统一的要求(目前暂无国际标准),各出口烟花爆竹企业是根据各进出口国的要求或客户的要求来组织生产和申请检验的。
(2)出口烟花爆竹包装及运输
生产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按照要求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烟花爆竹品质检验,同时还必须申报出口烟花爆竹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并取得合格证书,否则不能出口。
335、我国政府对出口烟花爆竹产品有哪些特殊规定?
为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9号令)做了如下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结合的原则。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应当实施烟火剂安全稳定性能检验。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运输包装进行使用鉴定,以及检查其外包装标明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企业登记代码等与实际相符。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三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
第四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应当遵循“定点经营,公平竞争,允许大厂直供,打击非法买卖”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环节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活动的管理。
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转卖、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原材料或用烟花爆竹原材料换取其他财物。
第五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登记制度。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登记烟花爆竹原材料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销毁的流向记录。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原材料运输、销毁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当在核验购买方提供的证件无误后,逐项登记购买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购买时间、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等级、批号、包装、用途、运输方式等。记录应当保存一年。
第六条 凡本省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税收交纳200万元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允许实行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直供企业严禁转手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原材料。
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共同审定,并予以公布。
非直供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采购原材料。
第七条 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纳入烟花爆竹管理范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零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禁止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代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并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八条 经营仅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的经营企业,纳入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范畴,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经营。
禁止零售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禁止将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无证经营单位以及非生产区(即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禁止代销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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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9
经销烟花爆竹产品要输哪些许可证手续?
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的经销是严格管理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经销烟花爆竹产品的企业应输销售证、储存证、购买证、运输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328、如何输销售证、储存证、购买证、运输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领取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由县(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本身不直接组织生产而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贸易型企业,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其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合格后,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其企业必须设立储存仓库并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运输黑火药、烟火药、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审批获证后,方可到合法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购买时应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连同质量检验证明到购买地县(市)管理部门进行查验、签证并领取运输证明后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329、烟花爆竹企业为什么要有储存仓库?
烟花爆竹不论是定期存放还是临时存放,都是爆炸物品的集中地点,烟花爆竹经销企业所经销的烟花爆竹产品都有一定的数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经销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仓库,且仓库的储存必须经县级以上管理部门批准,其储存条件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有关内外部距离、通风、防潮、防漏、防雷、无火、电源、门外开启等要求,并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储存安全基本条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330、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应严格遵守哪些规定?
(1)销售烟花爆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销售企业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应有必要的安全投入。
(3)必须配备通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燃放技术人员为消费者燃放A级产品,指导消费者燃放B、C级产品。
(4)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给未成年,不得向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资格的个体经营者、批发商或其他机构收购、批发烟花爆竹业务。
(5)销售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教育。
(6)销售企业必须对所收购产品进行验货,并接受有关质检部门的监督抽查。
(7)必须有符合条件的储存仓库。
(8)必要时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设施和环境,如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应无火源,使用防爆电气,配备消防水、灭火器及其他消防器材。
331、、国内烟花爆竹产品的主要销售形式有哪些?
烟花爆竹产品作为一咱涉及安全的特殊产品,对它的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国内烟花爆竹产品的主要销售形式有二种,一种是各省、市、区主管部门对预进本地区销售产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后实行定点销售。一般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给经销地区的省、市、区烟花主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省、市、区烟花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经销单位到生产企业实地考察合格后生产企业按照定点地区所需产品组织生产,并按要求提供随货同行的产品质量证明。另一种为焰火晚会形式消费的销售形式,这种服务形式对生产企业要求更高,要求生产企业或专职的经销单位提供人专业的燃放服务。
332、经销企业如何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烟花爆竹产品?
经销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能否使用好烟花爆竹产品与经销企业及其销售人员有较大的关系。所以要求经销企业及其销售人员熟悉烟花爆竹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所售产品的特性,正确指导不同的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要求在不同的场地消费不同烟花爆竹产品。
333、选择五层瓦楞纸箱作为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选择五层瓦楞纸箱时应注意能否满足保护、搞压、紧密,防止戳穿损害、防止污染等要求。
(1)保护:瓦楞纸箱最根本的功能是包装牢固,包装商品不受损害。
(2)抗压、瓦楞纸箱在重压之下能够保持它原来的形状。
(3)紧密:产品在包装内要紧凑,不能有松动余地。当产品的固有频率和震动相合时,会引起共振,从而会使部分产品松散,引起破坏。
(4)防止戳穿损害:
应防止纸箱与锐利的物相接触(如汽车壁上的钉子之类的锐利物质等),否则可能全使产品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5)防止污染:
用不干净的卡车运输时,各种灰、灰渣等物进入箱内或者火车运输中车皮瓦斯渗入都能引起污染,因此,必须保持卡车、汽车车箱、火车皮的干净。
334、出口烟花爆竹有哪些特点?
出口烟花爆竹有以下特点:
(1)出口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对出口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世界上没有统一的要求(目前暂无国际标准),各出口烟花爆竹企业是根据各进出口国的要求或客户的要求来组织生产和申请检验的。
(2)出口烟花爆竹包装及运输
生产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按照要求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烟花爆竹品质检验,同时还必须申报出口烟花爆竹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并取得合格证书,否则不能出口。
335、我国政府对出口烟花爆竹产品有哪些特殊规定?
为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9号令)做了如下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结合的原则。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应当实施烟火剂安全稳定性能检验。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运输包装进行使用鉴定,以及检查其外包装标明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企业登记代码等与实际相符。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三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
第四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应当遵循“定点经营,公平竞争,允许大厂直供,打击非法买卖”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环节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活动的管理。
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转卖、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原材料或用烟花爆竹原材料换取其他财物。
第五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登记制度。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登记烟花爆竹原材料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销毁的流向记录。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原材料运输、销毁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当在核验购买方提供的证件无误后,逐项登记购买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购买时间、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等级、批号、包装、用途、运输方式等。记录应当保存一年。
第六条 凡本省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税收交纳200万元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允许实行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直供企业严禁转手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原材料。
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共同审定,并予以公布。
非直供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采购原材料。
第七条 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纳入烟花爆竹管理范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零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禁止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代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并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八条 经营仅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的经营企业,纳入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范畴,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经营。
禁止零售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禁止将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无证经营单位以及非生产区(即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禁止代销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
第九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当地规划;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条件;
(三)设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以及配套的安全设施;
(六)具有合格的并符合安全要求的押运员、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和装卸搬运作业人员;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经营、储存、运输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本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原材料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已经批准发证的企业书面告知省公安部门和省供销社。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采购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进货”的原则,对省内外原材料供货企业严格实行定点进货制度。定点供货厂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供销社、公安部门审定,其中省外定点供货厂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审定,省内定点供货厂家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供销社、市公安部门审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供货厂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赔偿责任能力;
(三)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适销,质量可靠;
(四)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销售非本厂生产的产品;
(二)销售的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三)向不具备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的;
(四)向不具备直供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或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经营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批发单位跨地区采购烟花爆竹原材料时,必须凭购销合同分别向所在地和采购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外定点供货厂家与直供企业、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内定点供货厂家与直供企业、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原材料经营企业应当减少经营环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销售成本。
第十六条 每次购买烟花爆竹原材料的数量加上已有库存,总量不得超过储存仓库的核定许可容量。
第十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的烟花爆竹原材料,托运人应当依法凭购销合同向运达地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运输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车辆承运,并由具有资质的押运员押运。跨省异地运输的,应当由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及时将运输品种、数量和路线书面告知出发地和目的地的设区市和省级公安机关。
货物在启运前,由启运地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进行签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目的地公安机关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收货人在3日内将签注情况反馈原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定点供货厂家应当根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向拟供货对象所在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烟花爆竹原材料的采购和销售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所采购和销售的品种、内外包装、纯度等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批号、有效期,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销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或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原材料。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原材料。
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非法经营渠道购进烟花爆竹原材料。
非烟花爆竹产区不得购进烟花爆竹原材料。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因故停业、歇业后所剩余的原材料,须交回当地原材料经营企业统一储存代销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供销社备案;原材料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登记和计价回收工作,不得借故拒绝。
对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废弃的废旧烟花爆竹原材料,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修订前设立的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需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应当自本规定修订本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结合我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源头管理、过程监督、严究责任”的方法,严格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源头管理。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

1、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剂和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生产原材料实行定点专营。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和含出口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于06年10月31日前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申报。

2、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不能证明用途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时,必须查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明其烟花爆竹许可范围中有烟雾类、摩擦类产品或引火线生产企业,并单独详细记录销售对象、时间、数量等事项,存留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氯酸钾流向登记档案留存三年备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黑火药和引火线等生产原材料时,应向销售单位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配合销售单位做好生产原材料流向登记工作;购买的生产原材料不得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黑火药、引火线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原材料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和引火线等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江苏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存留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原材料销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产品流向登记档案留存三年备查。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尽快掌握本地区氯酸钾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情况,督促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和含出口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于06年10月31日前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申报,指导、监督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流向登记制度,强化对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氯酸钾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5、对外省进江苏销售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制度,由各市根据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05年提出定点企业名单,确定外省企业入本市名单。凡未按双方所签协议、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包括使用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将取消入苏销售资格。

(二)过程监督。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用药物(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药物)进行安全检测。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原材料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购买、使用档案,如实记录购买、使用情况,并留存三年备查。同时,要定期将购买、使用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须从持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需与供货单位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江苏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省安监局统一样式,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制作和管理的封签管理制度。

3、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依托有烟花爆竹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以日常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抽检等多种形式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日常检测机制。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专项治理期间,重点检验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三)严究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从严查处。

1、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逾期未进行资质申报而继续经营引火线、黑火药等,视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含出口的批发经营企业逾期未进行资质申报而继续进行营业的,视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或购买、使用登记制度,不如实记录销售、购买、使用等事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氯酸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倒查氯酸钾来源和渠道,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违规含有氯酸钾的产品,除由质监部门给予处罚外,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安全销售许可证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省内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报省安监局,其企业产品永远不得进入江苏市场进行销售。

三、进度安排

专项治理时间是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2006年8月至9月上旬),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部署、宣传动员。具体工作:

1.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3.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8月1日起必须建立完整的原材料销售、购买、使用档案。

(二)第二阶段(2006年9中旬至12月底),组织对烟花爆竹药物和产品的抽查检测,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具体工作: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实施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和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进行检查。

2.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省安监局适时组织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抽查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以检验烟花爆竹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产品时,重点从销售市场上抽取样品。

(三)第三阶段(2007年1月底),全面总结、完善制度,具体工作:

各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机制,总结归纳整理切实有效的办法、手段和措施。总结报告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和省质监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2个回答  2011-03-29
打您所在地的工商局电话询问(最好找内部的熟人或者干过类似产业专业人士的问问,有些规则和内幕的~)
第3个回答  2011-03-29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三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
第四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应当遵循“定点经营,公平竞争,允许大厂直供,打击非法买卖”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环节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活动的管理。
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转卖、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原材料或用烟花爆竹原材料换取其他财物。
第五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登记制度。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登记烟花爆竹原材料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销毁的流向记录。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原材料运输、销毁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当在核验购买方提供的证件无误后,逐项登记购买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购买时间、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等级、批号、包装、用途、运输方式等。记录应当保存一年。
第六条 凡本省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税收交纳200万元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允许实行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直供企业严禁转手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原材料。
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共同审定,并予以公布。
非直供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采购原材料。
第七条 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纳入烟花爆竹管理范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零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禁止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代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并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八条 经营仅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的经营企业,纳入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范畴,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经营。
禁止零售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禁止将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无证经营单位以及非生产区(即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禁止代销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
第九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当地规划;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条件;
(三)设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以及配套的安全设施;
(六)具有合格的并符合安全要求的押运员、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和装卸搬运作业人员;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经营、储存、运输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本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原材料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已经批准发证的企业书面告知省公安部门和省供销社。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采购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进货”的原则,对省内外原材料供货企业严格实行定点进货制度。定点供货厂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供销社、公安部门审定,其中省外定点供货厂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审定,省内定点供货厂家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供销社、市公安部门审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供货厂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赔偿责任能力;
(三)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适销,质量可靠;
(四)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销售非本厂生产的产品;
(二)销售的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三)向不具备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的;
(四)向不具备直供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或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经营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批发单位跨地区采购烟花爆竹原材料时,必须凭购销合同分别向所在地和采购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外定点供货厂家与直供企业、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内定点供货厂家与直供企业、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原材料经营企业应当减少经营环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销售成本。
第十六条 每次购买烟花爆竹原材料的数量加上已有库存,总量不得超过储存仓库的核定许可容量。
第十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的烟花爆竹原材料,托运人应当依法凭购销合同向运达地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运输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车辆承运,并由具有资质的押运员押运。跨省异地运输的,应当由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及时将运输品种、数量和路线书面告知出发地和目的地的设区市和省级公安机关。
货物在启运前,由启运地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进行签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目的地公安机关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收货人在3日内将签注情况反馈原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定点供货厂家应当根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向拟供货对象所在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烟花爆竹原材料的采购和销售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所采购和销售的品种、内外包装、纯度等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批号、有效期,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销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或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原材料。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原材料。
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非法经营渠道购进烟花爆竹原材料。
非烟花爆竹产区不得购进烟花爆竹原材料。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因故停业、歇业后所剩余的原材料,须交回当地原材料经营企业统一储存代销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供销社备案;原材料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登记和计价回收工作,不得借故拒绝。
对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废弃的废旧烟花爆竹原材料,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修订前设立的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需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应当自本规定修订本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结合我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源头管理、过程监督、严究责任”的方法,严格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源头管理。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

1、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黑火药、烟火剂和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生产原材料实行定点专营。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和含出口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于06年10月31日前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申报。

2、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不能证明用途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时,必须查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明其烟花爆竹许可范围中有烟雾类、摩擦类产品或引火线生产企业,并单独详细记录销售对象、时间、数量等事项,存留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氯酸钾流向登记档案留存三年备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黑火药和引火线等生产原材料时,应向销售单位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配合销售单位做好生产原材料流向登记工作;购买的生产原材料不得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黑火药、引火线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原材料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和引火线等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江苏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存留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原材料销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产品流向登记档案留存三年备查。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尽快掌握本地区氯酸钾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情况,督促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和含出口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于06年10月31日前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申报,指导、监督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流向登记制度,强化对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氯酸钾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5、对外省进江苏销售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制度,由各市根据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05年提出定点企业名单,确定外省企业入本市名单。凡未按双方所签协议、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包括使用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将取消入苏销售资格。

(二)过程监督。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用药物(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药物)进行安全检测。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原材料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购买、使用档案,如实记录购买、使用情况,并留存三年备查。同时,要定期将购买、使用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须从持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需与供货单位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江苏省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省安监局统一样式,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制作和管理的封签管理制度。

3、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依托有烟花爆竹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以日常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抽检等多种形式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日常检测机制。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专项治理期间,重点检验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三)严究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从严查处。

1、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逾期未进行资质申报而继续经营引火线、黑火药等,视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含出口的批发经营企业逾期未进行资质申报而继续进行营业的,视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或购买、使用登记制度,不如实记录销售、购买、使用等事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氯酸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倒查氯酸钾来源和渠道,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违规含有氯酸钾的产品,除由质监部门给予处罚外,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安全销售许可证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省内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报省安监局,其企业产品永远不得进入江苏市场进行销售。

三、进度安排

专项治理时间是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2006年8月至9月上旬),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部署、宣传动员。具体工作:

1.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3.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8月1日起必须建立完整的原材料销售、购买、使用档案。

(二)第二阶段(2006年9中旬至12月底),组织对烟花爆竹药物和产品的抽查检测,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具体工作: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原材料定点专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实施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和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进行检查。

2.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省安监局适时组织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抽查和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以检验烟花爆竹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产品时,重点从销售市场上抽取样品。

(三)第三阶段(2007年1月底),全面总结、完善制度,具体工作:

各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机制,总结归纳整理切实有效的办法、手段和措施。总结报告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和省质监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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