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的优待金:
义务兵优待金是地方政府为鼓励参军而设立的,在义务兵服役期间,每年年底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对你家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一般由民政部门发放。
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的经费。也就是说,这些经费不是发放给兵哥哥本人的,而是发放给家属。
扩展资料:
从2012年开始,很多省份取消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
比如,某省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516元计算,2015年我省入伍的义务兵服役两年平均可领取优待金46000元。具体数额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布数字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待金
当兵的优待金是从2004年冬季征兵开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依据当地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度非私企业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对于应征地入伍的义务兵(含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义务兵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及其家属发放的货币化奖励。其中对于在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进港、海岛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给予一定的增幅奖励。义务兵优待金,在应征对象入伍前,就有当地征兵办与应征入伍义务兵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的,在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后一次性付给。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优待金也是与时俱进的与兵源地经济发展和上一年度非私企业年度平均工资的递增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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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还是给家人?
有多少?
吉林德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