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标准

如题所述


一、贵州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条件
一、制定《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9号公告),将原国税下发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07〕57号)、原地税下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65号)全文废止。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44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结合我省的实际,修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定额核定的程序及方法、申报征收管理等事项。
二、《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定额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定期定额征收概念、适用纳税人、定额核定方法及程序、申报征收管理等事项,并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典型调查比例
1.同一行业、区域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2.税务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按5%计算的典型调查户数不足10户的,应选择不低于10户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
3.税务机关对同一行业、区域内的定期定额户数不足10户的,应全部进行调查。

(二)明确我省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明确我省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明确我省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两个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执行时间
按《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贵州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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