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2009—2—58,多1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甲为压制王某反抗将其刺成重伤,3小时后王某被冻死,死亡的结果与甲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A项当选。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时,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其打死的行为,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因其致第三人死亡的原因仍是为使抢劫顺利进行,排除妨碍,使被害人丧失财产而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的一种手段行为。故B项当选。丙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严某的反抗而意图刺杀他,只是因严某的自保躲闪而刺死了其同伙贺某,属于打击错误,并不影响丙的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故C项当选。该题关键问题在于刺死同伙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本选项中,丙某杀死同伙贺某并不是基于其他情况,而是在抢劫的过程中,基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应当认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注意:在抢劫犯罪过程中,如果他人死亡的结果不是因为抢劫的暴力行为,而是仅仅因为与抢劫的“机会”有关,如行为人在抢劫现场碰到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死亡结果和抢劫的暴力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所以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但在抢劫的时机,引起第三人(警察或临时路过现场者)死伤的,也是抢劫致人死亡。例如,在银行门口抢劫储户,逃离现场时开枪射击被害人时击中路人的,也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丁盗窃时被被害人邱某发现,邱某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丁转化为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故D项当选。本题答案为A、B、C、D。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