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行政单位列支会计科目

工伤护理费行政单位列支会计科目

  工伤护理费一般计入管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以上规定的精神看,护理费应当随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涨而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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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2
工伤待遇的会计处理问题
针对工伤待遇的支付,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单位将其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将其计入“应付福利费”,有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部分计入“应付福利费”。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伤待遇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一概而论,应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 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用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计入当期费用。因此笔者认为此项不属于“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使用范围,也不能简单地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凡属于工伤死亡的,应该向死亡者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因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发生的工伤支出超过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费支付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此,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应当参照差旅费的报销和核算方法,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以及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针对上述费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6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应计入当期费用。因此,笔者认为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者雇主缴纳,雇员不承担义务。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工亡待遇。
(2)由用人单
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时不满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的,就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但是满足工伤认定办法的工伤待遇,这一部分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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