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立法权。立法会根据基本法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可制订、废除和修改法律。
(2) 监督权。立法会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3) 弹劾权。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和渎职行为,立法会可以进行弹劾。
(4) 其他职权。包括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法是由维多利亚女皇以英皇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于1843年6月26日在总督府公布。该宪章订定成立立法局,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後......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于1917年颁布取代1843年宪章的英皇制诰,其文本于「的意见」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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