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1)本年度内发出产品100000件,其中对外销售80000件,其余为在建工程领用。该产品销售成本每件为15元,销售价格每件为20元。

(2)本年度内计入投资收益的债券利息为50000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0000元。

(3)本年度内发生管理费用60000元,其中招待费40000元。按税法规定可应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5000元。

(4)本年度内补贴收入2000元,罚款支出5000元。按税法规定纳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

要求:(1)营业利润

(2)利润总额

(3)本年应交所得税

(4)净利润

1、主营业务收入=80000*20=1600000元
2、主营业务成本=80000*15=1200000元
3、投资收益=50000元
4、管理费用= 60000元
5、营业外收入=2000
6、营业外支出-5000
(1)利润总额=1600000-1200000+50000-60000+2000-5000=387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387000-10000(国债利息收入)+15000(招待费超标)-2000(政府补贴收入)+5000 (罚款支出)=395000元
(3)应交所得税=395000*25%=98750元
(4)净利润=387000-98750=28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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