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的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第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12亿人民管理国家,总得有个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通过它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了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我国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它可以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尽可能地避免失误。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政府,处理事情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依靠,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

第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它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改变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受奴役、受压迫的地位,就不可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也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是由党的先进性以及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我们党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任何特殊的利益。

因此,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便于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一起行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了以上三个基本特点外,在组织形式上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我们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据统计,现在实行两院制的有英、美、德、日、法等70多个国家,其中以西方国家居多。

采取一院制的有丹麦、芬兰、西班牙、葡萄牙、突尼斯、毛里求斯等110多个国家,一般是比较小的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二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问题,设立常委会便于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更有效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但不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一个,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设立了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扩展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选举,实质是一种权力委托,即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

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再把人民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权力授予这些国家机关,由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权力。

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一条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

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

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这样就能够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和工作制度,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发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2-15

一、这一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讨论和决定全国性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设立常委会,它们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制度的根本标志。

四、这一制度体现了间接民主同直接民主相结合。无论是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都有一个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问题,即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

扩展资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2、三中全会是指中国共产党某届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

3、第几届指的是本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是第几次选举出来的,从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第一届中央委员会开始,每五年一次,依次向下排列。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该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称之为“中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简称“一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叫“二中全会”……以此类推,第三次全体会议即“三中全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代表大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19
(1)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便于和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精神病患者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有权选出自己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管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各政党、阶级、阶层、地区、民族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本质,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具有人民性、权威性、号召力和推动力,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2)实行"一院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情实际出发,既不搞"两院制",也不搞"三权分立",而按照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全权性的首要位置。它除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外,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在职能上有所分工,独立行使职权,但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而是产生和被产生、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运行的基础,它把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机关整体,在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分工合作,具有活动方便,办事效率高、决议大事快、防止互相扯皮的特点,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有利于实现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现代化建设。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的重要工作。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决定重大问题,经常性工作由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使工作得以连续、完整、全面地进行。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可以及时地对国家和地方的一系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依法监督和人事任免,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有效运转。按照法律规定,全国和省(市、区)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常设机构,解决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量多、分布广、不专职,不便经常召集会议和会议时间过长等问题。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我国的政权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具体表现在: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 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第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都是民主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以上4点,规定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少数与多数的正确关系,把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紧密结合起来,妥善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统一,使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5)正确地解决民族关系问题,促进了民族的团结和繁荣发展。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都体现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和照顾少数民族利益的原则,贯彻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特别是选举法对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名额比例作出了专门规定,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凡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都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这样既照顾了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又保证了全国的统一,实现了民族团结与民族和睦。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机关实行领导是历史形成的,也是人民的选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改善和加强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在新时期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主要是加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就重大问题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推荐重要干部,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法律,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工作核心和目的就是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生活。党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私利。党章还明确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要保证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协调一致地工作。党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奋斗,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和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第3个回答  2015-08-19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院制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