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男友是2018年2月别人介绍认识在一起的,算是相亲的,同年11月我认为我与他不是很适合提出分手,在恋爱期间他父母给了2万的红包给我,他本人前后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1万5给我,现在我把他父母给我的钱还给他父母了,但是他给我的1万5我认为这是我们恋爱期间他对我的赠予,我不需要还给他,请问这合理吗?
如转账的钱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那么这部分的转账按法律规定是可以要回的。如果私下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谈恋爱期间用来表示对对方的爱或者是为了表达自己对对方事业的支持而转账给对方的钱,分手后能不能找对方要回来的问题。
要区分转账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通常来说,在谈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正常花费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诸如1314、520等金额),在特殊的日期,如情人节或者七夕之类的,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那么就赠与的性质来说,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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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由于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也是比较频繁的,比如一个日常表达爱意的小红包,这种钱款的性质其实是很难界定。
因此,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情侣之间有大额的金钱往来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置的,可以保留一定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要能够证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否则的话,证据可能是无效的证据。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如果是赠与不需要还。
恋爱期间,当事双方通过微信红包来表达爱意比较常见。现实难题在于,民间借贷与赠与的关系有时难以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而,当一方希望发送微信红包的行为属于借贷性质时,就有必要通过微信留言或让对方事后补欠条等方式明确表示借贷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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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不应当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也有不少情侣在双方分手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对请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能否得到支持进行法律分析。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也有不同。
比如,有的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以酌定的金额标准划分,小于该金额的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而大于该金额的则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在双方分手后,因为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解除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有法院酌定返还一定金额的转账,其他的视为无条件赠与。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部分法院认为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
因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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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无偿并不表示是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当不当得利是基于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等)而发生的给付行为,也被称为给付不当得利。
四、婚约财产纠纷
在我国的传统婚俗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此时法律关系虽然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范畴,但因其有别于一般赠与,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单独的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
五、刑事诈骗
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仅依靠转账记录,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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